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蘄州大鼎
政和三年八月,倉部員外郎提舉荊湖南茶塩事範之才奏:「蘄州羅田縣山溪中有大鼎,數年前常見兩耳。其穴中可過七八歲小兒,民遂塞以土。今其耳猶髮露,欲望就委本處官案驗其實。申取朝旨,使異物不埋沒于盛時。」奉聖旨,令宋康年躬親前去措置開取,無致損動。其後康年勘究無實跡,尋即除名,編管廬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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