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賑濟、振濟


  顏師古《匡謬正俗》曰:「賑濟,當用『振』字。說文曰:『振,舉也,救也。諸史籍所雲振給、振貨、振業者,其義皆同,盡當為振字。』今人之作文書者,以其事涉貨財,改『振』為『賑』。

  按,說文解字雲:『富也。』左氏《魏都賦》曰:『白藏之藏,富有無堤。同賑大內,控引世資。』此則訓不相干,何得混雜。諸雲振給、振貸者,並以饑饉窮厄,將就困斃,故舉救之,使得存立耳。甯有富事乎?」以上皆顏說。予以顏說甚當,但未有據。

  按,《春秋傳·文公十六年》:「楚人出師,自廬以往,振廩同食。」注雲:「廬,今襄陽中廬縣也。振,發廩倉也。同食,上下無異饌也。」然則振濟,當以左氏為據。今字書止雲「賑」,言其富。蓋言於利能不失時,則可以致富矣。《漢·汲黯傳》:「發河內倉粟,以振貧民。」亦作此「振」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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