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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稅起催用周制


  本朝夏秋二稅,起催以六月、十月一日,至今州縣遵用。按王溥《五代會要》:「周顯德三年十月,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,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征,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征,永為定制。」乃知本朝循用周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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