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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場之敷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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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外任時,每月應奏摺件交文案繕寫後,必逐一檢閱無訛,方始封發。至題本則由幕中擬稿,閱定後恭書題字,即由承辦書吏翻清繕權,即日拜發,不必再行檢視。豫撫任內,恭值乙巳年十月慈禧萬壽,先期例進賀本,錢谷友人某君以稿呈畫。當以循例文字,匆匆一閱,即行書題。 第賀本中有恭值「七旬萬壽」字樣,心竊疑之。以為本年系慈聖七十一歲壽辰,何以敘為七十,減去一歲?詢之某君,謂歷次賀本均系照上屆題本抄錄。當檢七十萬壽賀本閱視,與此稿同。而疑終不釋,複檢六十九年萬壽本閱視,則與七十懸殊。更檢五十年、六十年萬壽賀本與各前一年賀本比對,亦複不同。計五十年、六十年賀本標明「五十、六十」字樣,與七十年賀本標明「七十」字樣同。其各前一年賀本文字從同,並不言年數,系屬通同頌語。複檢閱五十、六十萬壽後一年之賀本,文字均與五十、六十萬壽前一年同。反復研究,恍然大悟。 緣尋常萬壽慶典,禮部擬就普通賀表一通,先期頒行各省,臨時繕寫具題,以照畫一。獨至整慶之年,部中另擬特別表文,標明五十、六十、七十字,仍先期頒行各省照式繕題,以昭鄭重。准是以推,本年七十晉一,仍應遵用普通賀表,毫無疑義。當將原稿塗銷,仍煩某君另照普通賀表繕稿呈畫訖。 此事若于初畫題稿時,稍不審慎,貿然發繕,直待各省表章一齊到京,經內閣看出,發回另繕,已趕不及。疏忽咎小,貽誤咎大。即科以大不敬,亦複何說之辭!猶幸登時看出,從速改正,獲免愆尤。始知凡百執事,不得掉以輕心,此特一端耳。某君經此周折,卒不安館席而去,雖欲留之,亦無從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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