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旌表烈婦二則


  道光三十年冬,禮部准故事,具奏二十九年各直省所上烈婦三十六口,予旌以否,惟上裁察。皇上以仁育萬物為心,恐天下婦人女子相率效慕,輕殺其生也,詔不必旌。

  咸豐元年二月,特降諭旨,軫念冬春之交,冷暖不時,繄此貞魂,勿令抑塞;前年直省所上烈婦三十六口,詔不予旌者,皆予旌表。康祺敬按:此特恩也,本朝乾隆以前,凡烈婦殉夫、貞女守志,及孝子孝女割股刲肝者,輙令具奏請旨,聽上權衡。然予旌者什一二,不報者什七八。

  蓋畸節異行,事近矯飾,未可為風厲天下之恒典也。自道、鹹之際,文宗恐潛側不曜,上閼天和,三十年來,遂成令甲。而匹夫匹婦,覊孤幽僻之詣,一經大吏報聞,朝上疏、夕表閭矣,夫獨非風教之盛歟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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