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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贈之典


  舊例,凡封贈之典,四品以下文官,祗準將本身妻室封典移封父母;八品以下,例封本身,不及妻室,是以封不及父母。雍正二年,從吏部尚書朱軾之請,四品下始准移封祖父母;八九品官准封父母,不封本身妻室。

  又教授、學正、教諭、訓導,向無封典;至是,教授照知縣,學正、教諭照縣丞,訓導照主簿,一體准封。並繼母、生母,與嫡母俱封,皆文端奏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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