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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文定公奏請國子監立經義治事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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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文定公嘉淦管理國子監時,條奏太學事宜,令諸生於時藝外,各明一經、治一事,仿宋胡瑗立經義治事齋例,俾為有用之學。部議從之。比年康祺門下士有司教六堂者,詢其齋規,則仍課時文外,無所事事也。今日之祭酒、司業,本以試帖、楷法得之,文定舊法,宜乎日弛矣。 康祺謬謂,各省府州縣書院,若朝廷更定條規,院長宜延聘,不宜推薦,論品學,不論科名。訓迪諸生,一本安定成法。三年學成,省書院擇其成材者,申送二十名,貢監一例;府書院各五六名,縣書院各一二名,上之本省布政司、學政,達其名于國學,名之曰高材生。每鄉試,標異其試卷,直達主司,不必複經房考閱薦。學政歲、科試,亦申送若干名,即試文平常者,亦附一等末。鄉試解額及取中拔貢、優貢,歲、科二試一等,必於是取十之五焉,有多無少。 院長有不公不明者,地方官詳布政司、學政,別延一人。所上冊中諸生,試之不符,主司學政奏更之。(院長多聘老成宿望,亦必無是事。)諸生名已達部,有改行失德者,院長告之當道除名。已中式及老病物故,並廢疾不能應試者,別補之。或各省各府別設一書院,課舉人;其會試亦照鄉試例,名冊上禮部。如是,而天下人才有不駸駸日上、務為有用之學者,吾不信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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