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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五二
王介甫知鄞縣日,奉行赦書節文訪義夫節婦,得三人。其間一人可采,姓童,為人主典庫,謂之判子,家中養疏屬數口,奉寡姊,承順不違,甥不事家業,屢負人債,輒為償之,而不以告姊。方欲奏上而代到,不果。
聞以詿誤之過,為後宰所笞。部中有兩道者,常善遇之,每有堤塘橋道之役,令化募閭裡修築,不勞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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