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癸辛雜識 | 上頁 下頁 |
學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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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規五等。輕者關暇幾月,不許出入,此前廊所判也。重則前廊關暇,監中所行也。又重則遷齋,或其人果不肖,則所選之齋亦不受,又遷別齋,必須委曲人情方可,直須本齋同舍力告公堂,方許放還本齋,此則比之徒罪。又重則下自訟齋,則比之黥罪,自宿自處,同舍亦不敢過而問焉。又重則夏楚屏斥,則比之死罪。凡行罰之際,學官穿秉序立堂上,鳴鼓九通,二十齋長渝並襴襆,各隨東西廊序立,再拜謝恩,罪人亦謝恩。用一新參集正宣講彈文,又一集正權司罰,以黑竹篦量決數下,大門甲頭以手對眾,將有罪者就下堂毀裂衤闌衫押去,自此不與士齒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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