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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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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卿詹事科道,會同秋審畢,有人命三案,擬議未愜。予不敢默,至九月二十八日,刑部傳集天安門覆議匯題。予乃侃侃言之,滿太宰庫勒納公以下,幸皆虛懷以聽,三案悉得平反。三案者:其一,於相元,聊地縣人,年七十五矣。舊買薛慎言之田,契價久明,而慎言之孫小喜,自鬻旗下,逃歸,挾索相元地價,其祖呵之不聽。 相元不得已,款以酒食,予以錢帛。不受而索金,乃議往市易白金給之。鄉保以其旗人也,繩系而行,系急,ㄕ絕,遂死。有司當相元故殺。予謂旗人索詐,原有禁例,況小喜之死,死於系,非死於毆殺也。且相元年七十五,老矣,於律例亦宜末減,得改緩決。其一,王訓,太平縣人,太學生也。其父者佐素對,者佐父喪,其行財人關中鍵獨不吊奠。者佐以逋欠告之縣,中鍵因妻激怒,輒飲毒往王氏辱詈,者佐不能堪,毆之。 歸途,毒發死。有司索賄不得,遂當訓故殺。予謂此一事,京輦士大夫皆言其冤。且訓甘代父罪,至擬大辟。其父已死,是一命已有一抵。況向來秋審,凡以救父殺人者原情,率從末改。況訓實不殺人,又身甘代父,反不得原,非向隅乎,得改可矜。其一,房得亮,齊河縣人。有族人房懷德幼子阿群者,戲嘲其父名,得亮怒,掌擊之。阿群又詈,適鐮刀在側,得亮取而刺之,中要害死,當以故殺。 予謂此鬥毆,非故也,得改緩決。勞書升(之辨)通政、梅桐(钅)大理,皆極嘆服,謂「公平反三獄,我儕今日集議,不虛此行矣」。予每遇秋審朝審,必盡言以俟諸公決擇,不敢緘口,類如此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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