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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以瑛條奏


  雍正間知縣錢以瑛行取入都,補授禦史。條奏三事:一請飭各省督撫,勒令尼姑還俗。一民間養女至二十歲外者,請飭督撫諭令速行擇配。

  一民間鬥毆每起于數十文之微,請令有司於境內查明,需用數十文錢之窮民,賞給錢文,濟其緩急,以息爭端。奉上諭:「甚屬鄙瑣不通,著以主事原職銜勒令休致回籍。」

  其條奏亦著發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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