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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三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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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鞏子固為越倅,作《鑒湖圖序》曰:「鑒湖,一曰南湖,南並山,北屬州城漕渠,東西距江。漢順帝永和五年,會稽太守馬溱之所為也,至今九百七十有五年矣。其週三百五十有八裡,凡水之出於東南者皆委之,溉山陰、會稽兩縣十四鄉之田九千頃。非湖能溉田九千頃而已,蓋田之至江者,九千頃而已也。其東曰曹娥斗門,曰蒿口斗門。 水之循南堤而東者,由之以入于東江。其西曰廣陵斗門,曰新徑斗門,水之循北堤而西者,由之以入于西江。其北曰朱儲斗門,去湖最近,蓋因三江之上,兩山之間,疏為一門,而以時視田中之水。小溢則縱其一,大溢則盡縱之,使入于三江之口。所謂湖高於田丈余,田又高海丈余,水少則泄湖溉田,水多則田中水入海。故無荒廢之田,水旱之歲也。由漢以來幾千載,其利未嘗廢。 宋興,始有盜湖為田者。祥符之間二十七戶,慶曆之間二戶,為田四頃。當是時,三司轉運司猶下書切責州縣,使複田為湖。然自此更益慢法而奸民日起。至於治平之間,盜湖為田者,凡八十一戶,為田七百餘頃,而湖廢盡矣。其僅存者東為漕渠,自州至於東城六十裡,南通若耶溪。自樵風涇至於峒塢十裡,皆水廣不能十餘丈。每歲少雨,田未病而湖蓋已先涸矣。自此以來,人爭為計說」云云。 宣和中,王仲嶷為太守,遂盡籍湖田二千二百六十七頃二十五畝以獻於官,則民之盜者不復禁戢。其蔣堂、杜杞、吳奎、范師道、施元長、張伯玉、陳宗言、趙誠複湖之議,與錢鏐之遺法,後世不復可考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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