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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繁縣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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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繁縣令妻亡,命女工作凶服。中有婦人,婉麗殊絕,縣令悅而留之,甚見寵愛。 後數月,一旦慘悴,言辭頓咽。令怪而問之,曰:「本夫將至,身方遠適,所以悲耳。」令曰:「我在此,誰如我何第自飲食,無苦也。」 後數日求去,止之不可,留銀酒杯一枚為別。謂令曰:「幸甚相思,以此為念。」令贈羅十匹,去後恒思之。持銀盃不舍手,每至公衙,即放案上。縣尉已罷職還鄉里,其妻神柩尚在新繁,故遠來移轉。投刺謁令,令待甚厚。 尉見銀盃,數竊視之。令問其故,對雲:「此是亡妻棺中物,不知何得至此?」令歎良久,因具言始末,兼論婦人形狀音旨,及留杯贈羅之事。尉憤怒終日,後方開棺,見婦人抱羅而臥,尉怒甚,積薪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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