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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公子


  東鄉艾生善蔔日。凡鄉里婚嫁喪葬,及一切動作瑣碎事多就蔔焉。遵其所謂宜者則吉,犯其所謂忌者則凶,往往奇驗。鄉之人以是神之。

  有彭公子者,豪而愎,素不信艾。買得好絹將制衣,偽卜期於艾,艾造某日可,某日必不可。公子心嗤之,故以不可之日制焉。且多召衣工,務觀成於一日。艾聞而往戒之,曰:「公衣犯大忌,必不可服。即服,當以明年之某月某日某時,庶無患。公宜信之,毋謂鄙人之言略不驗也。」公子陽諾,次日即衣之。方挈領,忽有人影出衣中,歎然遂滅。公子始疑懼,然轉念一衣之微,何關休咎或目眩所致。卒衣之。

  以事如岡上。岡上者,小市廛名也。事畢而歸,道逢擔者負棘薪過之甚疾。棘端勾其衣,衣為之裂。乃止擔者而呵之。擔者不遜,公子怒,三掌其面而去之。

  是夜但者歸,號痛語妻子曰:「彭公子擊我,傷甚,我死矣。

  爾曹不可忘!」言畢遂死。妻子鳴于裡正,夜奔公子,聲以斃命,明發將詣縣訴之。當公子之事擔者也,裡正在焉,乃謂公於曰:「日間之事,餘實見之。公子拳之,亦太甚,動中窾會,是以速斃。」公子知其誣證而莫能辨也,私許裡正金,求其排難,願以萬緡歸擔者妻子,且經紀其喪,以求毋訟。裡正主之,遂息訟。計公子所費,不下三萬金,而家藏頓盡。

  或以語艾,謂不聽公言,果至於此。艾歎曰:「未也,猶有甚時。」

  公子憤怨不已,乃過擔者家,撫其棺而大哭曰:「吾與若何仇爾裂吾衣,不吾償而薄責爾,亦其宜也。爾之死,病也,命也。爾妻子因以為利,破吾家,蕩吾產。爾死有知,寧獨無愧於心乎」其妻聞之,大恚曰:「爾本吾殺夫之仇,僅傾爾產,亦大幸。今既若此,吾豈以夫之死為市者乎且爾非實斃吾夫,心有所恧,伺為輸吾金而營其喪事」即命其子訴之縣。令驗屍。得死傷五六處,乃抵公子法。裡正亦以受賄蔽辜,比于同謀,降一等議罪。

  夫破吾衣而不遜,擔者則有罪矣,從而薄責之,亦人情所時有,未應遂得慘報。然必其平日暴橫不逞,有以取鬼神之怒,逃於彼而償於此也。不然,亦其前生業冤也。至蔔者之言,本不足信。然人生有吉康,亦有凶悔,跬步不謹,禍機伏焉。雖無人言,亦當隨地自警,況有蔔者之言哉!此與陸次雲《北墅奇書》所載推車者破衣事,初相類而後相反,蓋彼能忍而不較,此屢警而不悟也,

  又嘗有一人出遊通市,一無賴漢迎而毆之,非醉非顛,不可理解。其人猛悟,此漢無故而辱我,非前生仇,即今生業也。再拜而謝之,拂衣竟去。市中見者無不服其量之宏,而怒此漢之狂也。次日,此漢無故死。其人以是故,得免於累。善乎哉!君子克己以全身,達人見幾而遠禍,斯人有焉,此可以為法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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