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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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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唐開元時,父卒眾子在,嫡孫不傳重,以其不襲封也。然不知至於服紀則有所不齊。國朝亦著於禮令。 景祐中,石資政中立卒,眾子在,嫡孫不傳重。未幾,而眾子卒,其家奏:「嫡孫合與不合傳重。」下禮院議。 於是宋景文公判太常,不疑、次道與予為禮官,景文公遂令三人各為議狀。不疑曰:「初當傳重,不傳重誤也。宜改正之,使追為服。」 次道則用江都《集禮》以為當接服,若曰:「父死眾子在,嫡孫不傳重,眾子死,嫡孫接服,嫡孫死,眾孫接服,是一尊親為兩等服也。」 予謂:「石氏之孫宜依禮令不傳重,且為本服。自今而後別著令,父死眾子在,嫡孫傳重,然後得禮之正。」又為不疑難曰:「石氏子當傳重,就令石氏子於服中犯刑,如何處之?必以見行法、見行禮處之也,豈可旋更禮法,使變期服而傳重,加以重刑也。」 又為次道難曰:「眾子死,嫡孫接服,嫡孫死,眾孫接服,是何異家人共犯,止坐尊長,尊長方決而死,乃令次家長接續,足其杖數邪,是無此理也。」 然景文從次道議,仍請著為令。其後,眾子在,嫡孫請傳重者,聽傳重;其不請者,則不傳重。豈禮之意哉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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