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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六


  嘉祐中,進士奏名訖,未禦試,京師妄傳王俊民為狀元,莫知言之所起,人亦莫知俊民為何人。及禦試,王荊公時為知制誥,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二人為詳定官。

  舊制:禦試舉人,設初考官,先定等第,複彌封之,以送覆考官,再定等第,乃付詳定官,發初考官所定等,以對覆考之等,如同即已,不同,則詳其程文,當從初考,或從覆考為定,即不得別立等。

  是時,王荊公以初、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當,於行間別取一人為狀首。楊樂道守法,以為不可。議論未決。太常少卿朱從道時為彌封官,聞之,謂同舍曰:「二公何用力爭,從道十日前已聞王俊民為狀元,事必前定,二公恨自苦耳。」

  既而二人各以己意進稟,而詔從荊公之請。及發封,乃王俊民也。詳定官得別立等自此始,遂為定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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