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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三九


  《容齋五筆》載:饒州慶元四年九月十四日,嚴霜連降,晚稻未實者,皆為所薄,不能複生,諸縣皆然。有當產者訴於郡縣,郡守孜孜愛民,有意蠲租,然僚吏多雲在法無此,又雲九月正是霜降節,不足為異。

  按白樂天諷諫《杜陵叟》一篇:「九月霜降秋早寒,禾穗未熟皆青幹。長吏明知不申破,急斂暴徵求考課。」此明證也。豈非昔人立法之初,所謂早霜之類,非如水旱之田可以稽考,懼貪民乘時,或成冒濫,故不輕啟其端。今日之計,固難添創條式,但凡有災傷出於水旱之外者,專委良守令推而行之,則實惠及民,可以救其流亡之禍,仁政之上也。此皆洪說。余按《北史·盧勇傳》:「山西霜儉,運山東租輸,皆令實載,違者罪之。」

  唐馬周奏疏雲:「往貞觀初,率土霜儉,一匹絹才易斗米,而天下帖然者,百姓知陛下憂憐之,故人人自安,無謗讟也。」《北齊書》、《隋書》亦有直雲「霜旱」者。由是推之,唐初以前,必皆有蠲租故事,中世方不然。又如其名,為「霜儉」、「霜旱」。有能援以言上,聖明之朝,當無不從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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