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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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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國公者,先小國,次次國,後大國;已至大國者,許於本等內改封,國朝之制也。 洪忠宣以子貴,追封鄒,徙封衛,乾道三年十二月改封魏矣,至七年四月又再封魏。其誥前銜稱「贈太師,追封魏國公」,後又雲「可特追封魏國公,餘如故」。範文穆行詞,略雲:「魏大名也,其命維新。」或謂既不改封他國,何必命詞給告,他人未見有重複如此者。 然余讀許崧老外制,有大禮封贈曾祖追封楊楚國公贈太師者,逸其姓名。注雲:「元贈太師,追封楊楚,今再封。」制略曰:「封兼楊楚,位極公師。雖寵數不可以複加,而申命用昭其無斁。」則知已有前比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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