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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六八


  《唐書·李藩傳》記筆滅密詔王鍔兼宰相事,《會要》崔氏論史官之失,其說甚明。而《新史》猶載之,豈未嘗見崔所論耶?然即本傳考之,藩為相,既被密旨,有不可,封還可也,何用更滅其字?自可見其誤矣。給事中批敕事,亦非是。

  唐制,給事中詔敕,有不便,得塗竄奏還,謂之塗歸,此乃其職事,何為吏驚請聯他紙?藩名臣,二事尤偉,而皆不然,成人之美者固所不惜,但事當核實爾。

  吾謂此本出批敕一事,蓋雖有故事,前未有能舉其職者,至藩行之,吏所以驚。後之美藩者,因加以聯紙之言,又益而為王鍔事,不知適為藩累也。據《王鍔傳》,鍔自河東節度使加平章事,《會要》以為元和五年,正藩為相時。大抵《新史》自相抵牾,類如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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