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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都某令


  揚州卞竹辰方伯(士雲)雲,乾隆間江都某令以公事將往蘇州,赴甘泉李令處作別,面托雲,如本縣有屍傷相驗事,望代為辦理,李唯唯。已而聞其登舟後,夜三鼓仍搬行李回署。李不解何事,探之,乃有報驗屍者。商家汪姓兩奴口角,一奴自縊死。

  汪有富名,某令以為奇貨,命停屍於大廳,故不即驗。待其臭穢,講貨三千金始行往驗。又語侵主人,以為喝令,重勒詐四千金方肯結案。李令見而尤之,以為太過,某令曰:「我非得已,適欲為兒子捐知縣故耳。現在汪銀七千已即日兌往京師上庫署中,並未藏一金也。」

  未幾,其子果選甘肅知縣,擢河州知州。因贓私案發處斬,兩孫盡行充發,家產籍沒入官。某令驚悸,疽發背死。按此事與吾閩廈防某丞事相仿,而其報更烈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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