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淳熙己亥論盜賊劄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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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竊惟方今朝廷清明,法令備具,雖四方萬里之遠,涵泳德澤如在畿甸,宜乎盜賊不作,兵寢刑措,少副陛下厲精求治之意;而比年以來,李金之變,賴文政之變,姚明敖之變,陳峒之變,及今李接、陳子明之變,皆能攘臂一呼,聚眾千百,殺掠吏民,死且不顧,重煩大兵翦滅而後已,是豈理所當然者哉?臣竊伏思念,以為實臣等輩分閫持節、居官亡狀,不能奉行三尺,斥去貪濁,宣佈德意,牧養小民,孤負陛下使令之所致。責之臣輩,不敢逃罪。 臣聞唐太宗與群臣論盜,或請重法以禁,太宗哂之曰:「民之所以為盜者,由賦繁役重,官吏貪求,饑寒切身,故不暇顧廉恥爾。當輕徭薄賦,選用廉吏,使民衣食有餘,則自不為盜,安用重法耶。」大哉斯言。其後海內升平,路不拾遺,外戶不閉,卒致貞觀之治。以是言之,罪在臣輩,將何所逃。 臣姑以湖南一路言之。自臣到任之初,見百姓遮道,自言嗷嗷困苦之狀,臣以謂斯民無所訴,不去為盜,將安之乎。臣一一按奏,所謂「誅之則不可勝誅」。臣試為陛下言其略: 陛下不許多取百姓鬥面米,今有一歲所取反數倍於前者;陛下不許將百姓租米折納見錢;今有一石折納至三倍者;並耗言之,橫斂可知。陛下不許科罰人戶錢貫,今則有旬日之間追二三千戶而科罰者;又有已納足租稅而複科納者,有已納足、複納足、又誣以違限而科罰者,有違法科賣醋錢、寫狀紙、由子、戶帖之屬,其錢不可勝計者。軍興之際,又有非軍行處所,公然分上中下戶而科錢、每都保至數百千;有以賤價抑買、貴價抑賣百姓之物,使之破蕩家業、自縊而死者,有二三月間便催夏稅錢者。其他暴征苛斂,不可勝數。 然此特官府聚斂之弊爾。流弊之極,又有甚者。 州以趣辦財賦為急,縣有殘民害物之政而州不敢問;縣以並緣科斂為急,吏有殘民害物之狀而縣不敢問;吏以取乞貨賂為急,豪民大姓有殘民害物之罪而吏不敢問。故田野之民,郡以聚斂害之,縣以科率害之,吏以取乞害之,豪民大姓以兼併害之,而又盜賊以剽殺攘奪害之,臣以謂「不去為盜,將安之乎」,正謂是耳。 且近年以來,年谷屢豐,粒米狼戾,而盜賊不禁乃如此,—有水旱乘之,臣知其弊有不可勝言者。 民者國之根本,而貪濁之吏迫使為盜,今年剿除,明年掃蕩,譬之木焉,日刻月削,不損則折。臣不勝憂國之心,實有私憂過計者,欲望陛下深思致盜之由,講求弭盜之術,無恃其有平盜之兵也。 臣孤危一身久矣,荷陛下保全,事有可為,殺身不顧。況陛下付臣以按察之權,責臣以澄清之任,封部之內,吏有貪濁,職所當問,其敢瘝曠以負恩遇!自今貪濁之吏,臣當不畏強禦,次第按奏,以俟明憲,庶幾荒遐遠徼,民得更生,盜賊衰息,以助成朝廷勝殘去殺之治。但臣生平則剛拙自信,年來不為眾人所容,顧恐言未脫口而禍不旋踵,使他日任陛下遠方耳目之寄者,指臣為戒,不敢按吏,以養成盜賊之禍,為可慮耳。 伏望朝廷先以臣今所奏,申敕本路州縣:自今以始,洗心革面,皆以惠養元元為意,有違棄法度、貪冒亡厭者,使諸司各揚其職,無徒取小吏按舉,以應故事,且自為文過之地而已也。臣不勝幸甚。 【①淳熙己亥:宋孝宗淳熙六年(1179)。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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