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蘇軾 > 蘇軾制誥集 | 上頁 下頁
喬執中兩浙運副張安上提刑


  敕具官某等。夫以恤刑之道,達之于主計,則非聚斂之臣;以牧民之意,推之于恤刑,則非文法之吏。以爾執中奉使東南,吏服其明,民懷其惠。以爾安上賦政毗陵,寬而有制,嚴而不殘。是以命爾,各祗厥服。夫民新脫賦泉之弊,以從力役之征,其謹視貪吏,以無害我成法。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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