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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呂相公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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軾昨日面論邢夔事。愚意本謂刑鼻是平人,邢夔妄意其為盜殺之,苟用犯時不知勿論法,深恐今後欲殺人者,皆因其疑似而殺,但雲「我意汝是盜」即免矣。 公言此自是謀殺,若不勘出此情,安用勘司!軾歸而念公言,既心服矣,然念近者西京奏秦課兒于大醉不省記中,打殺南貴,就縛,至醒,取眾證為定,作可憫奏,已得旨貸命,而門下別取旨斷死。竊聞輿議,亦恐貸之啟奸,若殺人者得以醉免,為害大矣。軾始者亦以為然,固已書過錄黃,再用公昨日之言思之,若今後實醉不醒而殺,其情可憫,可以原貸,若托醉而殺,自是謀殺,有勘司在。邢夔犯時不知,秦課兒醉不省記,皆在可憫之科,而邢夔臀杖編管,秦課兒決殺,似輕重相遠,情有未安。人命至重,若公以為然,文字尚在尚書省,可追改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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