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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文侍中論強盜賞錢書


  軾再拜。軾備員偏州,民事甚簡。但風俗武悍,特好強劫,加以比歲薦饑,椎剽之奸,殆無虛日。自軾至此,明立購賞,隨獲隨給,人用競勸,盜亦斂跡。

  准法,獲強盜一人,至死者給五十千,流以下半之。近有旨,災傷之歲,皆降一等。既降一等,則當複減半,自流以下,得十二千五百而已。凡獲一賊,告與捕者,率常不下四五人,不勝則為盜所害。幸而勝,則凡為盜者舉仇之。其難如此,而使四五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捐其軀命,可乎?朝廷所以深惡強盜者,為其志不善,張而不已,可以馴致勝、廣之資也。由此言之,五十千豈足道哉!夫災傷之歲,尤宜急於盜賊。今歲之民,上戶皆闕食,冬春之交,恐必有流亡之憂。

  若又縱盜而不捕,則郡縣之憂,非不肖所能任也。欲具以聞上,而人微言輕,恐不見省。向見報明公所言,無不立從,東武之民,雖非所部,明公以天下為度,必不間也。故敢以告。比來士大夫好輕議舊法,皆未習事之人,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。

  常竊怪司農寺所行文書措置郡縣事,多出於本寺官吏一時之意,遂與制敕並行。近者令諸郡守根究衙前重難應緣此毀棄官文書者,皆科違制,且不用赦降原免。考其前後,初不被旨。謹按律文,毀棄官文書重害者,徒一年。今科違制,即是增損舊律令也。有用赦降原免,即是沖改新制書也。豈有增損舊律令,沖改新制書,而天子不知,三公不與,有司得專之者!今監司郡縣,皆恬然受而行之莫敢辨,此軾之所深不識也。

  昔袁紹不肯迎天子,以謂若迎天子以自近,則每事表聞,從之則權輕,不從則拒命,非計之善也。夫不請而行,袁紹之所難也。而況守職奉上者乎?今聖人在上,朝廷清明,雖萬無此虞;司農所行,意其出於偶然,或已嘗被旨而失於開坐,皆不可知。但不請而行,其漸不可開耳。軾愚蠢無狀,孤危之跡,自以岌岌。

  夙蒙明公獎與過分,竊懷憂國之心,聊複一發於左右,猶幸明公密之,無重其罪戾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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