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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論閉糴狀


  本路災傷,本司已兩次奏聞。竊見比年以來,京東、河北、淮南等處災傷,並蒙朝廷支賜錢米,或于他路截撥斛鬥賑救,數目至廣。今來本路災傷,不敢便望支賜截撥,只乞稍寬轉運司年額上供,使得轉換擘畫,多方救恤。已於十一月十日奏乞,至今未奉指揮。數內一事,蘇、湖、常、秀等州,見今米商全不通行,不唯逐州立賞閉糶,亦為逐處稅務承例違條收米斛力勝稅錢,是致商旅算計腳錢本重,無由興販。檢會《元祐編敕》:「諸興販斛鬥及以柴炭草木博糧食者,並免納力勝稅錢。」注雲:「舊收稅處依舊例。即災傷地分,雖有舊例,亦免。」

  本司看詳,本路見今災傷,正合施行上條,已牒諸州施行,仍散榜轄下城郭、鄉村外,深慮逐處稅務自來收米斛力勝處,指為課額。今來雖系災傷,合依上條放免,至年終比較日,轉運司不容如此分說,有虧欠例遭責罰,須至奏請者。

  右伏望聖慈湣念本路災傷及前件放免力勝條貫,系今來合行事件,特賜指揮:轉運司將來年終比較日,除米斛力勝一項稅額權免,比較科罰候將來豐熟日依舊。

  所貴商旅通行,場務亦免罪責。謹錄奏聞,伏候敕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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