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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改居喪婚娶條狀


  元祐八年三月某日,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軾狀奏。臣伏見元祐五年秋頒條貫,諸民庶之家,祖父母、父母老疾,(謂于法應贖者。)無人供侍,子孫居喪者,聽尊長自陳,驗實婚娶。右臣伏以人子居父母喪,不得嫁娶,人倫之正,王道之本也。孟子論禮、色之輕重,不以所重徇所輕,喪三年,為二十五月,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遲,此色之輕者也。釋喪而婚會,鄰於禽犢,此禮之重者也。先王之政,亦有適時從宜者矣。然不立居喪嫁娶之法者,所害大也。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,並聽百日外嫁娶之法。

  既已害禮傷教矣,然猶或可以從權而冒行者,以女弱不能自立,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。今又使男子為之,此何義也哉!男年至於何娶,雖無兼侍,亦足以養父母矣。今使之釋喪而婚會,是直使民以色廢禮耳,豈不過甚矣哉。《春秋》禮經,記禮之變,必曰自某人始。使秉直筆者書曰,男子居父母喪得娶妻,自元祐始,豈不為當世之病乎?臣謹按此法,本因邛州官吏,妄有起請,當時法官有失考論,便為立法。臣備位秩宗,前日又因邇英進讀,論及此事,不敢不奏。伏望聖慈特降指揮,削去上條。稍正禮俗。謹錄奏聞,伏候敕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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