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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歲運額斛以到京定殿最狀


  元祐七年八月五日,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狀奏。右臣近者論奏江淮糧綱運欠折利害。竊謂欠折之本,出於綱梢貧困,貧困之由,起於違法收稅。

  若痛行此一事,則期年之間,公私所害,十去七八,此利害之根源,而其他皆枝葉小節也。若朝廷每聞一事,輒立一法,法出奸生,有損無益,則倉部前日所立斗子倉法,及其餘條約是矣。臣愚欲乞盡賜寢罷,只乞明詔發運使,責以虧贏,而為之賞罰,假以事權,而助其耳目,則饋運大計可得而辦也。

  何謂責以虧贏而為之賞罰?蓋發運使歲課,當以到京之數為額,不當以起發之數為額也。今者折欠,盡以折會償填,而發運使不復抱認其數,但得起發數足,則在路雖有萬般疏虞,發運使不任其責矣。今諸路轉運司歲運斛鬥,皆以到發運司實數為額,而發運司獨不以到京及府界實數為額,此何義也?臣欲乞立法,今後發運司歲運額斛,計到京欠折分毫,以定殿罰,則發運使自然竭力點檢矣。凡綱運弊害,其略有五。一曰發運司人吏作弊,取受交裝不公。二曰諸倉專鬥作弊,出入鬥器。三曰諸場務排岸司作弊,點檢附搭住滯。四曰諸押綱使臣人員作弊,減刻雇夫錢米。五曰在京及府界諸倉作弊,多量剩取,非理曝揚。如此之類,皆可得而去也。縱未盡去,亦賢於立空法而人不行者遠矣。

  何謂假以事權而助其耳目?蓋運路千餘裡,而發運使二人,止在真、泗二州,其間諸色人作弊侵欺綱梢於百里之外,則此等必不能去離綱運而遠赴訴也,況千里乎?臣欲乞朝廷選差或令發運使舉辟京朝官兩員為勾當,綱運自真州至京,往來點檢,逐州住不得過五日,至京及本司住不得過十日,以船為廨宇,常在道路,專切點檢諸色人作弊,杖以下罪,許決,徒以上罪,送所屬施行。使綱梢使臣人員等,常有所赴訴,而諸色人常有所畏忌,不敢公然作弊,以歲運到京數足,及欠折分毫為賞罰。

  行此二者,則所謂人存政舉,必大有益。伏望朝廷留念饋運事大,特賜檢會前奏,一處詳酌施行。臣忝備侍從,懷有所見,不敢不盡。屢瀆天威,無任戰恐待罪之至。謹錄奏聞,伏候敕旨。

  貼黃。臣前奏乞舉行《元祐編敕》錢糧綱不得點檢指揮。竊慮議者必謂錢糧綱既不點檢,今後東南物貨,盡入綱船攬載,則商稅所失多矣。臣以謂不然。

  自祖宗以來《編敕》,皆不許點檢,當時不聞商稅有虧。只因導洛司既廢,而轉運司陰收其利,又自元祐三年十月後來,始於法外擅立隨船點檢一條,自此商賈不行,公私為害。今若依《編敕》放行,不惟綱梢自須投務納稅,如前狀所論,而商賈坌集于京師,回路貨物,無由複入,空綱攬載,所獲商稅必倍,此必然之理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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