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繳進應詔所論四事狀


  (前連元祐五年六月奏狀)

  元祐六年正月九日,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蘇軾狀奏。右臣去年六月具狀奏聞,乞申明給還市易折納產業,及除放積欠鹽錢,並人戶欠買退絹錢四事,未蒙回降指揮。今月五日,准元祐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尚書省劄子會到諸處,稱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狀。十二月十八日,三省同奉聖旨,令臣別具聞奏者。今重具到元奏狀繳連在前。謹錄奏聞,伏候敕旨。

  貼黃。臣竊見浙中州縣市井人煙,比二十年前,不及四五。所在酒稅課利虧欠,只如杭州酒務課利,昔年三十餘萬貫,今來隻及二十餘萬貫。其它大率類此。朝廷力行仁政,不為不久,而公私凋耗,終不少蘇,蓋是商賈物貨,元未通行故也。自來民間買賣,例少見錢,惟藉所在有富實人戶可倚信者賒買而去。歲歲往來,常買新貨,卻索舊錢,以此行商坐賈,兩獲其利。今浙中州縣,所理私債,大半系欠官錢人戶。官錢尚不能足,私債更無由催,以此商旅不行,公私受害。若行此四事,則官之所失,止是虛數,而人戶一蘇,三二年間,商旅必複通行,酒稅課利,漸可復舊,所補不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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