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繳詞頭奏狀六首·李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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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祐元年五月十八日,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同範百祿狀奏。今月十八日,准本省刑房送到詞頭一道,奉聖旨,李定備位侍從,終不言母為誰氏,強顏匿志,冒榮自欺,落龍圖閣直學士,守本官分司南京,許於揚州居住者。右臣等看詳,李定所犯,若初無人言,即止是身負大惡。今既言者如此,朝廷勘會得實,而使無母不孝之人,猶得以通議大夫分司南京,即是朝廷亦許如此等類得據高位,傷敗風教,為害不淺。兼勘會定乞侍養時,父年八十九歲,於禮自不當從。定若不乞,必致人言,獲罪不輕。豈可便將侍養,折當心喪?考之禮法,須合勒令追服。 所有告命,臣等未敢撰詞。謹錄奏聞,伏候敕旨。 貼黃。准律,諸父母喪,匿不舉哀者,流二千里。今定所犯,非獨匿而不舉,又因人言,遂不認其所生。若舉輕明重,即定所坐,難議於流二千里,已下定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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