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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謙益傳


  (《清史列傳·貳臣傳·乙編》)

  錢謙益,江南常熟人。

  明萬曆三十八年一甲三名進士,授翰林院編修。

  天啟元年,充浙江鄉試正考官。

  五年,聽勘,禦史崔呈秀作東林黨人同志錄,列謙益名;禦史陳以瑞亦疏劾之:罷歸。

  崇禎元年,起官;不數月,洊擢詹事、禮部侍郎。會推閣臣,謙益慮禮部尚書溫體仁、侍郎周延儒並推則名出己上,謀沮之。囑其門人給事中瞿式耜言於主推者,擯體仁、延儒,以成基命及謙益等十一人列上。先是,謙益主試浙江時,所取士錢千秋首場文用「一朝平步上青天」句,分置七義結尾;為給事中顧其仁舉發。謙益先伺知,即具疏劾奸人金保元、徐時敏偽作關節,撞騙得賄;下刑部鞫訊。時敏、保元皆遣戍;千秋逾年始至,亦論遣;謙益奪俸。至是,體仁追論謙益賄賣關節,不當預選;延儒亦言:「會推名雖公主持者止一、二人,餘皆不敢言;既言,徒取禍耳。」莊烈帝禦文華殿,召對延儒諸臣,謙益辭頗屈;命禮部進千秋卷。閱竟,責謙益;謙益引罪,遂褫職。下法司議:以謙益自發在前,不宜坐。體仁複言獄詞出謙益手,詔下九卿、科道再勘;乃坐杖論贖,千秋荷校死。

  十年,常熟人張漢儒訐謙益貪肆不法,巡撫張國維、巡按路振飛交章白其冤;乃下刑部逮訊。謙益嘗為太監王安作碑文,為司禮曹化淳所知;及獄急,求救於化淳。體仁聞,密奏交結狀。化淳時見信任,自請按治;刑斃漢儒,且發體仁他罪狀。體仁引疾罷,獄乃解;謙益削籍歸。

  十七年,流賊李自成陷京師,明臣史可法、呂大器等議立君江寧;謙益陰推戴潞王常淓,與馬士英議不合。及福王由崧立,謙益懼得死罪,上疏頌士英功,士英乃引謙益為禮部尚書。謙益複力薦閹党,為阮大鋮等訟冤;大鋮遂為兵部侍郎而憾東林,仍不時會捕。獲妖僧大悲,欲引謀立潞王事,盡誅東林諸人,謙益亦預焉;士英不欲興大獄,乃已。

  本朝順治二年五月,豫親王多鐸定江南,謙益迎降。尋至京候用。

  三年正月,命以禮部侍郎管秘書院事,充修《明史》副總裁。六月,以疾乞假;得旨:「馳驛回籍,令巡撫、巡按視其疾痊具奏。」

  五年四月,鳳陽巡撫陳之龍擒江陰人黃毓祺於通州法寶寺,搜出偽總督印及悖逆詩詞;以「謙益曾留黃毓祺宿其家,且許助資招兵」入奏,詔總督馬國柱逮訊。謙益至江寧,訴辯「前此供職內院,邀沐恩榮,圖報不遑;況年已七十,奄奄餘息,動履藉人扶掖,豈有他念!」哀籲問官,乞開脫。會首告謙益從逆之盛名儒逃匿不赴質,毓祺病死獄中;乃以「謙益與毓祺素不相識」定讞。馬國柱因疏言:「謙益以內院大臣歸老山林,子侄三人新列科目,榮幸已極;不必喪心負恩。」於是得釋歸。

  越十年,死於家。

  乾隆三十四年六月,諭曰:「錢謙益本一有才無行之人,在前明時身躋膴仕;及本朝定鼎之初,率先投順,洊陟列卿。大節有虧,實不足齒於人類!朕從前序沈德潛所選《國朝詩別裁集》,曾明斥錢謙益等之非,黜其詩不錄;實為千古綱常名教之大關。彼時未經見其全集,尚以為其詩自在,聽之可也。今閱其所著《初學集》、《有學集》,荒誕悖謬;其中詆謗本朝之處,不一而足。夫錢謙益果終為明朝守死不變,即以筆墨騰謗,尚在情理之中;而伊既為本朝臣僕,豈得複以從前狂吠之語,列入集中!其意不過欲借此以掩其失節之羞,尤為可鄙可恥!錢謙益業已身死骨朽,姑免追究。但此等書籍悖理犯義,豈可聽其留傳!必當早為銷毀。其令各督、撫將《初學》、《有學集》於所屬書肆及藏書之家諭令繳出。至於村塾鄉愚僻處山陬荒榖,並廣為曉諭:定限二年之內,盡行繳出,無使稍有存留。錢謙益籍隸江南,其書板必當尚存,且別省有翻刻印售者;俱令將全板一併送京,勿令留遺片簡。朕些旨實為世道人心起見,止欲斥棄其書,並非欲查究其事。通諭中外知之。」

  三十五年,上觀錢謙益《初學集》,禦題詩曰:「平生談節義,兩姓事君王;進退都無據,文章那有光!真堪覆酒甕,屢見詠香囊。末路逃禪去,原為孟八郎!」

  四十一年十二月,詔於國史內增立《貳臣傳》;諭及「錢謙益反側貪鄙,尤宜據事直書,以示傳信。」

  四十三年二月,諭曰:「錢謙益素行不端;及明祚既移,率先歸命。乃敢於詩文陰行詆謗,是為進退無據,非複人類。若與洪承疇等同列《貳臣傳》,不示差等,又何以昭彰癉!錢謙益應列入乙編,俾斧鉞凜然,合於《春秋》之義焉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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