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曹叡 > 曹叡文集 | 上頁 下頁
議定廟樂及舞詔


  禮樂之作,所以類物表庸,而不忘其本者也。凡音樂以舞為主,自黃帝《雲門》以下,至於周《大武》,皆太廟舞名也。然則其所司之官,皆曰「太樂」,所以總領諸物,不可以一物名。武皇帝廟樂未稱。其議定廟樂及舞,舞者所執綴兆之制,聲歌之詩,務令詳備,樂官自如故,為「太樂」。

  〈《宋書·樂志一》,《通典》一百四十一〉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