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歷史 > 貞觀政要 | 上頁 下頁
刑法4


  貞觀五年,詔曰:「在京諸司,比來奏決死囚,雖雲三覆,一日即了,都未暇審思,三奏何益?縱有追悔,又無所及。自今後,在京諸司奏決死囚,宜二日中五覆奏,天下諸州三覆奏。」

  又手詔敕曰:「比來有司斷獄,多據律文,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,守文定罪,或恐有冤。自今門下省複有據法合死,而情在可矜者,宜錄狀奏聞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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