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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1


  貞觀元年,太宗謂侍臣曰:「死者不可再生,用法務在寬簡。古人雲,鬻棺者,欲歲之疫,非疾於人,利於棺售故耳。今法司覈理一獄,必求深刻,欲成其考課。今作何法,得使平允?」

  諫議大夫王珪進曰:「但選公直良善人,斷獄允當者,增秩賜金,即奸偽自息。」

  詔從之。

  太宗又曰:「古者斷獄,必訊於三槐、九棘之官,今三公、九卿,即其職也。自今以後,大辟罪,皆令中書、門下四品已上及尚書九卿議之,如此,庶免冤濫。」

  由是至四年,斷死刑,天下二十九人,幾致刑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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