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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諫10


  貞觀十二年,太宗謂魏徵曰:「比來所行得失政化,何如往前?」對曰:「若恩威所加,遠夷朝貢,比於貞觀之始,不可等級而言。若德義潛通,民心悅服,比於貞觀之初,相去又甚遠。」太宗曰:「遠夷來服,應由德義所加。往前功業,何因益大?」徵曰:「昔者四方未定,常以德義為心,旋以海內無虞,漸加驕奢自溢。所以功業雖盛,終不如往初。」太宗又曰:「所行比往前何為異?」徵曰:「貞觀之初,恐人不言,導之使諫。三年已後,見人諫,悅而從之。一二年來,不悅人諫,雖勉強聽受,而意終不平,諒有難色。」太宗曰:「於何事如此?」對曰:「即位之初,處元律師死罪,孫伏伽諫曰:『法不至死,無容濫加酷罰。』遂賜以蘭陵公主園,直錢百萬。人或曰:『所言乃常事,而所賞太厚。』答曰:『我即位來,未有諫者,所以賞之。』此導之使言。也徐州司戶柳雄於隋資妄加階級。人有告之者,陛下令其自首,不首與罪。遂固言是實,竟不肯首。大理推得其偽,將處雄死罪,少卿戴胄奏法止合徒。陛下曰:『我已與其斷當訖,但當與死罪。』胄曰:『陛下既不然,即付臣法司。罪不合死,不可酷濫。』陛下作色遣殺,胄執之不已,至於四五,然後赦之。乃謂法司曰:『但能為我如此守法,豈畏濫有誅夷。』此則悅以從諫也。往年陝縣丞皇甫德參上書大忤聖旨,陛下以為訕謗。臣奏稱上書不激切,不能起人主意,激切即似訕謗。于時雖從臣言,賞物二十段,意甚不平,難於受諫也。」太宗曰:「誠如公言,非公無能道此者。人皆苦不自覺,公向未道時,都自謂所行不變。及見公論說,過失堪驚。公但存此心,朕終不違公語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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