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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祐二年三月(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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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禦史上官均言: 臣昨於去年嘗具疏論官宂之弊,乞行裁省,澄清入仕之源。繼聞朝旨以臣封章下給事、舍人、吏部會議,近聞已上都省,事多仍舊,或略加裁損,以塞詔旨。臣竊恐議者習於耳目之故常,牽於人情之所不欲,而不深究利害之本末,請為陛下重論而詳陳之。 夫治天下之要,在官得其人,官得其人,在夫入流不濫。今之入流,可謂宂矣。其別有進士,有資蔭,有攝官,有特奏名,有胥史,有納粟。考其自幼向學,曉知義理,累試有司,考擇詳悉,無甚幸進者,莫如進士。然三年一取士,進士登第者僅五百人,而年老舉人每次推恩者,不減四五百人,至於資蔭、胥史之類,計三年之間,又不知授官凡幾人。以此較之,特奏名與夫資蔭、胥史之類,在籍者常多於進士。賢愚比肩,並趨吏部,故京官自承務郎至朝議大夫凡二千八百餘人,選人一萬余人,大使臣二千五百餘人,小使臣一萬三千餘人。舉天下之員闕,不足以充入仕之人,故吏部左右選用闕京朝及大小使臣官,大率須一年以上;選人須及二年以上,或三年而得闕;次之,遠莫如選人居閑待闕,七年之間方成一任。入流之人,可謂宂且濫矣。計入仕之人,其有才可以治事,喜名可以為善,皆莫如進士,然常患于居閑之日多,在官之日少者,以雜流之宂占妨其仕進也。不清其源,欲才者之不滯,不可得也。才者滯於閑地,而使鄙濁昏耄之輩居雜職任,欲天下政事之治,不可得也。故臣前日奏論乞罷納粟授官,裁任子之數,節特奏名之濫,增攝官之舉數,抑胥史之幸進。四者既損,則進士有才之人不久於閑滯矣。 臣竊以謂朝廷以資蔭任子者,非謂其才行可尚也,以是恩寵而不絕其世也;以特奏名授官者,非謂其才德可用也,憫其困老而廩祿之也;俾胥史就任者,非謂其循法謹廉也,矜其勤力而歲久也。臣竊思之,設官分職,以待賢能,為人擇官,以治政事。故不當推僥倖之恩,以害天下之公義,養不才之人,以妨有才之仕進。然而積習既久,非可遽革,故臣前日論奏乞定任子之恩,使有常數,則資蔭不至宂矣;特奏舉人以實曆舉數,俾就試省、殿,每等限定人數,則推恩不至濫矣;增廣南攝官之舉數,裁三省人吏酬獎之減年,則入流不至太幸矣。四者既加裁損,行之十數年後,則昏耄鄙濁之吏少,而進士可用之才不滯於閑地,待闕之日少,而居職之日多,天下之政事未有不治者也。 臣竊以謂修立法制,為國遠計,但當度理之是非、事之利害耳,不必待人人悅之而後為便也。自近年以來,官宂可謂甚矣。若不思澄損,數年以後,仕進益濫,鄙耄愈多,才者愈困,天下政事將愈不治矣。臣竊意會議之臣非不知官宂之弊,然聚論半年,執筆相顧,不敢少加裁損者,畏世俗之譏議也。夫畏世俗之譏議,而不計朝廷之利害,憫鄙耄之不進,而不思才者之閑滯,非策之善也。臣願詔執政大臣檢會臣前章,詳議官宂之弊,深加澄省,實非小補。(均前章附元年八月二十六日。)其後,均又請對,面陳官宂之弊不可不革,太皇太后嘉納。均請行法先貴近,太皇太后曰:「當自我家始也。」(均前奏在元年八月二十六日,此據均家傳增入。三年十一月乙丑,始裁減宰執以下奏補恩。十二月甲寅,太皇太后裁減本家。因均請對不得其時,因附再章下。) 侍御史王岩叟言:「臣伏見翰林學士蘇軾上言,乞出內帑錢帛,補常平元數三千萬貫、石,盡以買田募役事,欲一變陛下成法,所系甚大。原無朝旨令下三路相度,其詳定役法所專輒行下,竊恐三路郡縣人情驚擾,妄疑國家別欲更張。陛下方務以安靜養天下,今日之事,不宜輕有動搖。伏望聖慈先詔執政大臣深究可否,如執政大臣皆以為可,更乞下近臣集議,近臣又以為可,然後訪之四方,未為晚也。臣欲乞速賜指揮詳定役法所,追收三路相度文字,及令分析行下因依聞奏。」 岩叟又言: 伏見蘇軾建議乞盡發天下所積常平寬剩錢斛三千萬貫、石,買田募役,欲卓然立一大事,自陳五利、二弊。臣竊考五利皆難信之辭,二弊皆必然之理,然未足以盡也,臣與士大夫深究其說,又得十弊,為陛下列之。 無知之民苟於得也,初或應募佃地,三五歲間,或以罪停,或以疾廢,或老且死,其家無強丁以代役,則當奪其田而別募,乃是中路而陷其一家於溝壑。此一弊也。 富民召客為佃戶,每歲未收穫間,借貸周給無所不至,一失撫存,明年必去而之他。今一兩頃之空地,佃戶挺身應募,室廬之備,耕稼之資,芻糧之費,百無一有,於何仰給,誰此主當?此二弊也。 近郭之田,人情所惜,非甚不得已不易也。今郡縣官吏迫于行法,或倍益官錢,曲為誘勸,或公持事勢,直肆抑令。愚民之情,一生於貪利,一出於畏威,不復遠思,容肯割賣。洎官錢入門,隨手耗散,遂使兄弟啟交爭之患,父子有相怨之家,舊章既隳,美俗亦壞。此三弊也。 良農治田,不盡地力,故所獲有常,所利無盡。今應募之人,知官田終非己業,耕耘種殖定不致力,務劫地力,以苟所收,所收浸薄,其去益輕。此法果行,數年之後,不獨變民田為官田,將見壞好土為瘠土。此四弊也。 前日以錢雇役,患在市井之小人,今日以田募役,又止得鄉村之浮客,均之不可為郡縣。此五弊也。 弓箭手雖名應募,實不離家,有事則暫時應用,無事則終歲在田。雖或輪次上番,自亦不妨農事,非如其餘色役,長在公門,猶聞未足者難招,已招者時去。引之為比,不切事情。此六弊也。 第三等已上人戶,皆能自足,必不肯貪佃官田,願充永役。今既立法,須第二等以上人戶許充弓手,第三等以上許充散從官以下色役,乃是以給田募役之名,得揭簿定差之實。既雲百姓樂於應募,何故第四等以下即須要第一等、第二等戶委保?一有逃亡,便勒保人承佃充役,仍是知其不可,曲為之防。既不能措下戶于安業,又不能躋上戶于樂生。此七弊也。 民間典賣莊土,多是出於婚姻喪葬之急,往往哀求錢主,先為借錢,後方印契,略遭梗礙,猶必陳辭。今賣之入官,官吏艱阻,事節必多,設法雖嚴,終難杜絕。或已申官欲賣,令佐未暇親行相驗,或已定價賣到,未有投名人情願承佃,未敢支錢,抑留多日,百姓欲罷則不能,欲訴則無路。此八弊也。 應募之人,若盡納貧民,則水旱凶饑,何以禁其流徙?若皆收募上戶,則支移、折變,卻當並在何人?此九弊也。 朝廷患不理去官、赦降原減之法為太重,方詔有司更定,而又立此條,蓋議者自度其難,而專欲以力制事,以法驅人。若緣久遠召募不行,官吏併科違制,又不以赦降去官原減,則凡曆三路郡縣之吏,無全人矣。此十弊也。 臣雖陳十弊,止百姓有司之事,未及社稷計也,蓋有大可惜者三焉。陛下之所恃以為國者,祖宗之成法也。成法之中,天下共以為利而不可改者,莫大于差役之法。陛下複之,而行之方幾日,今率然獻議而欲變之。此大可惜者一也。有天下者,常以得民心為難也。自陛下與百姓休息,人人之心以父母戴陛下矣。保而勿失,安樂之福足以無窮,何苦而欲擾之?此大可惜者二也。內帑之所藏,常平之所積,積之甚艱,國家宜留以備倉猝,紓百姓之急。今平居無事,而欲傾竭之,不知將何以待非常?此大可惜者三也。 臣誠愚不足以知天下事,徒知天下蒼生不容再誤,故盡愚忠而無所避。願陛下守成法,固人心,愛國用,為廟社生靈無窮之計,天下幸甚!乞下臣章與軾之議參考而擇之。 貼黃稱:「建議者雲:『給田募役,真先帝本意。』臣契勘熙寧七年五月,因李承之奉使陝西,於役法內修立奏請施行,次年四月,即降朝旨寢罷。若非先帝意已釋然明知其不可,何由有後來指揮?乞下中書省檢尋本末文字詳究。又建議者雲:『弓箭手已有成法,無可疑者。』臣按:元豐元年,河東經略使韓絳奏,以麟、府、豐三州招置到弓箭手逃亡及放免外,其闕額人,自來為地土瘠薄招刺不得。元初招置之時,惟仰借請官中牛具、農器、錢斛以徇目前之利,複值連年不豐,官給口食養育,逃免者二千人,逋欠錢斛一萬七千余貫、石,及有不會農作,只在城市賣熟食之人,其空閒地土,又大半砂瘠不堪耕種。此奏具在,乞賜考詳。又建議者雲:『系官田先問見佃人,若無丁應募,或自不願充役者,方得別行召募。』按三路百姓佃官田者甚眾,往往父祖相傳,修營廬舍,種植園林,已成永業。一朝奪去,遂使何歸?臣恐大傷民情,非陛下今日意也。」 三路,元豐八年人戶見佃戶絕荒田都共一萬一千六百八十頃有零:河北三千八百三十八頃,河東三千一百七十八頃,陝西八千六百七十一頃。(朱光庭奏議第五卷與岩叟此奏並同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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