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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豐五年四月(2)


  己巳,李憲繪奏將來進兵出塞、築立堡障及制賊方略,乞從中裁。詔:「地之險易,所向先後,自非目擊與敵變化,謦欬之間首末已異,豈隃度於千里之外,得能之乎?理固難中覆也。惟是探要鉤賾,敵之強弱與夫待我顯伏情狀,內顧己之兵食足以加賊、繼餉,使軍不虛發,財不徒費,發必可以摧敵,費必有濟國事,乃委注之深意,惟將帥博謀善圖之!」

  上批付苗授:「聞夏人求和于董氈甚急,累請不獲,又邀契丹使同往。以平日強弱大小之勢論之,無容自屈如此,疑必有深關國之存亡利害故爾。卿所部接羌境,必已知其情狀,大懼西蕃與官軍合趣,覆其巢耳。卿宜精圖地形,博謀智者,未審可為之否?亟以聞。」

  沈括言:「嘗遣景思誼措置邊事,受使即行,不擇難易,乞賜試用。」詔思誼乘驛赴闕。

  殿前司言:「禦龍骨朶直、弓箭直、弩直、東西班、招箭班日赴崇政殿祗候,遇放朝參,改禦延和殿,諸班都虞候、指揮使押班在東華門謻門、橫門排立,距後殿且二裡。乞依龍直例入拱宸門,赴延和殿迎駕起居。」從之。

  詔殿前、馬步軍司及河東都總管司,諸亡命入塞士卒,限外首獲,依在京配法斷遣。

  庚午,詔:「徙梓夔路鈐轄司於瀘州,東上閤門使、梓夔路鈐轄王光祖免前罪,為梓夔路鈐轄,知瀘州兼瀘南緣邊安撫使。遇有邊事,安撫鈐轄司措置施行,轉運司更不干預。」(二十七日雲光祖坐打誓不實被劾。此雲「前罪」,當即是打誓不實也。光祖此已書知瀘州,十二月十一日張克明乃以知瀘州論事,十九日又書光祖知瀘州,不知何故,當考。此年七月戊申,並大觀三年六月八日云云,可考。)

  詔判都水監李立之理三司副使資序,勾當官吏轉官、支賜有差。賞相度新河裁省功力之勞也。

  壬申,詔秦鳳路經略司,如無賊馬犯邊,毋得出兵。

  淮南東路提點刑獄範鏜上捕賊使臣。詔:「錢盛名、程保民各遷一官;岳全減磨勘二年,移將副差遣;馬德減三年;郝甯與右班殿直、閤門祗候,展磨勘三年;其殺獲正賊兵級,依本路賞格。」

  開封府判官杜常言,應陝西見管妄通兵士,乞並刺填所在廂軍。從之,仍下諸路准此。(妄通兵士事,當考。)

  河東經略司言,乞選麟州飛騎、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短兩指,二十以下短三指,並刺充。從之。

  癸酉,銀青光祿大夫兼門下侍郎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、監修國史王珪依前官守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,太中大夫、參知政事蔡確依前官守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。(感德軍節度使、充萬壽觀使高世則於紹興六年十一月申史院雲:今續於舊文字檢尋到禁中論蔡確事,雲蔡確既責降,禁中尚有前朝寵遇及用事之人交結,或進言于太皇太后曰:「蔡確先帝任為宰相,前後蒙太皇太后包容,今日更乞聖意少加寬貸。」太后曰:「若論蔡確,玷累先帝處多一切不問,今自取罪戾,非太皇之私意也。先帝初任確為相,舊相富弼自西京上言:『陛下左右不宜任用小人,確朋黨多。』後來確知此事,一日,殿上奏事,正色問先帝富弼言,神宗怒曰:『卿何從知富弼之言?』確亦不能對。神宗複曰:『老臣獻言,豈可沮用?』已而富弼再上言:『臣前所謂小人者,蔡確是也。』神宗亦深信弼言,悔相確,今先朝劄子具在。」遂取富弼元上劄子以示哲宗並皇太妃等史院案踏今俱存世則所錄,蔡確新傳雲「富弼在西京,聞確拜右僕射兼中書侍郎,上言:『蔡確小人,不宜在陛下左右。』神宗亦悔之。」蓋以此為據也。按:蔡確固為小人,富弼固嘗言于神宗,竊恐未必在確初拜相時,今附注此,更俟考詳。六年閏六月二十二日,弼薨,王安禮云云,或即指此也。舊紀書:癸酉,官製成,詔以五月朔頒行,以王珪為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,蔡確為右僕射兼中書侍郎。新紀書官製成,珪、確為某官,不書以五月朔頒行。)

  詳定禮文所言:「太廟每室設豆、籩十二,蓋承唐顯慶舊制,情文不稱。乞從典禮,籩、豆各用二十有六。」詔候廟製成日取旨。(禮文第十一卷,豆、籩、俎、簋、鼎、鉶之實,並禮科改更事件有十二項,此但第一項耳,亦無月日及取旨等語,不知實錄何據,當考。)

  詔:「百官見執政,三省給事中、舍人、侍郎以上,寺、監長官及待制、橫行以上,詣府;餘官並詣三省、樞密院聚聽處。即有所請召,並屬官及親戚不以服紀,不用此法。」

  詔河東提點刑獄黃廉、知汾州周覺、晉州王說、平定軍康昺各展磨勘三年。先是,追官勒停人餘行之以謀逆伏誅,廉等坐嘗遺酒及差人護送,原赦特責也。

  三司言:「朝旨給鹽鈔二百萬貫與涇原路、陝西轉運司。勘會印鈔紙見闕四十八萬張,若伺候商、虢等州科買起發,顯見住滯,欲用雜物庫襄州夾表紙印造。」上批:「紙色不依自來所用,非便。宜止令依久例所用上色甚好紙印造。」

  詔陝西都轉運司:「涇原路逐司,系去年六月以前,舊有窠闕文武官料錢、米麥、添支諸般請受依舊勘請外,後來因軍興創添員闕並諸般差使,除身分料錢、米麥外,余添支諸般請受並權於關東州軍或在京支給。」

  甲戌,詔中書五月朔行官制。(舊紀系之癸酉,新紀於五月一日乃書初行官制。)

  太中大夫、知定州章惇守門下侍郎,太中大夫、參知政事張璪守中書侍郎,翰林學士、承議郎蒲宗孟為中大夫、守尚書左丞,翰林學士、朝奉郎王安禮為中大夫、守尚書右丞。先是,宗孟詳定官制,樞密都承旨張誠一亦領官制局事,頗肆橫脅制同列。宗孟於上前疏其奸,上察其不阿,故與安禮俱蒙大用。

  翰林學士、承議郎李清臣試吏部尚書。尋詔清臣特遷朝奉大夫,曰:「安有尚書而猶承議郎者?」

  降授中大夫、龍圖閣直學士、權發遣三司使安燾試戶部尚書。禮、兵、刑、工四部尚書皆闕不除。

  通直郎、寶文閣待制、權判尚書兵部兼知審官東院何正臣試吏部侍郎,太中大夫、集賢院學士、判尚書吏部蘇頌為通議大夫、守吏部侍郎,仍詔頌管左曹。(左曹據禦集。)

  通議大夫、知潭州謝景溫,太中大夫、知制誥、知應天府李定,並守戶部侍郎。

  朝散郎、龍圖閣待制、知鄆州許將試兵部侍郎,太中大夫、大理卿崔台符守刑部侍郎,通直郎、知制誥、知諫院兼判國子監、司農寺舒亶試給事中。

  朝奉郎、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吳雍守左司郎中,通直郎、館閣校勘、檢正中書禮房公事王震試右司員外郎。於是開天章閣,初用官制除拜,詔震及雍從輔臣執筆入記聖語,面授以左、右司,仍使自書,時論榮之。(新、舊紀既書王安禮等執政已,又書省、台、寺、監以次除授。)

  詔:「自今更不除館職,見帶館職人依舊。如除職事官,校理以上轉一官,校勘減磨勘三年,校書減二年,並罷所帶職。」

  詔唐贈太尉段秀實八代孫文酉為隴州助教,複其家。(兩紀並書。)

  三省上擬定百官番宿:門下省,給事中、左諫議大夫、左司諫、左正言、起居郎;中書省,舍人、右諫議大夫、右司諫、右正言、起居舍人;尚書省,尚書、侍郎、郎中、員外郎。詔:「給事中、中書舍人、左右諫議大夫、尚書、侍郎以上並免宿;尚書都省及六曹一員遞宿,省、寺、監長貳五日點一宿,餘官番直。」

  詳定官制所言:「唐制,內外職事有品者給告身,其州鎮辟置僚佐止給使牒。本朝亦以品官給告身,無品及一時差遣,不以職任輕重,皆中書門下給黃牒,樞密院降宣。今若盡如唐制例給告身,則職卑而事微,恐不勝盡給。今擬階官、職事官、選人,凡入品者皆給告身;其無品者若被敕除授,則給中書黃牒,吏部奏授則給門下黃牒,樞密院差則仍舊降宣,於事簡便。」從之。

  詔:「招軍軍員,一年內招系將下就糧兵士及五百人,轉一資。」

  乙亥,龍圖閣直學士、太中大夫、知成都府鄧潤甫為翰林學士。

  承議郎、知制誥、同修國史王存為龍圖閣直學士、權知開封府。改新守戶部侍郎謝景溫守禮部侍郎。

  朝請郎、天章閣待制、河東路都轉運使陳安石試戶部侍郎。他日,安石與右曹侍郎李定同奏事,上目留安石曰:「卿豈非嘗任淮南轉運使而不保李定者乎?」安石曰:「有詔問臣,不敢不以實奏。」上曰:「以實事君,朕所與也。」

  詔:「應除職事官,候官制行日罷舊職事。尚書省執政官不用此例。」

  丙子,朝奉郎、集賢殿修撰、知廣州熊本試工部侍郎;朝散郎、史館修撰、判太常寺曾鞏,朝散郎、集賢校理、同修起居注趙彥若,通直郎、集賢校理、同修起居注陸佃,並試中書舍人。(鞏、彥若、佃集皆有謝表,彥若、佃表首皆載仍改賜章服,獨鞏表不載。)

  承議郎、秘閣校理、群牧判官畢仲衍為朝奉郎、守起居郎,通直郎、集賢校理、管勾國子監兼崇政殿說書蔡卞為奉議郎、試起居舍人。給事中舒亶權直學士院,通直郎、館閣校勘、知諫院朱服試國子司業。(諫院惟舒亶、朱服兩人,亶既除給事,服又司業,未見除授司業人。明年四月,乃以王桓為左正言。)

  監察禦史裡行、奉議郎黃隆,通直郎豐稷、王桓,並為監察禦史。

  詔:「安疆寨招廂軍百人,令陝西應合刺配五百里以上,除強惡賊外,押送經略司刺充,以『保甯』為名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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