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史書 > 續資治通鑒長編 | 上頁 下頁
元豐二年八月(1)


  八月丙申朔,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:「蕃部吹淩結受西人𠼪都報西界點集入寇日,賊果於是日自滿堂川、大會平殺傷防田人馬,兵官李浦等逼逐出塞。」詔增給𠼪都彩銀各百,吹淩結彩百。(舊紀書夏人寇大會,綏德城都監李浦敗之,新紀書寇綏德城,恐新紀誤,當考。)

  丁酉,詔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,令三班院選差使臣為讀祝、捧幣,分獻官。

  戊戌,賜故祠部郎中、同提點在京倉草場劉昭遠家銀絹各百。以提點沈希顏言其家貧故也。

  權提點梓州路刑獄穆珣言:「資州、廣安軍,有子為人所殺,而父母受財私和者,皆決以親屬被殺私和期親徒二年半律。案刑統稱子孫之于祖父母,皆有祖父子孫之名,其有相犯,多不據服而斷,賊盜律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幼者,絞,鬥訟律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毆殺者,徒一年半,故殺者加一等。今子孫被殺,父母乃坐私和徒二年半,則是私和之罪重於自殺,舉重明輕難從旁期之法,止當用不應得為輕重法,乞下有司申諭天下。」從之。

  詔罷澶、齊、冀、深、太平州奏職員帳。以天聖時令敕有職員帳,季一奏,而他州無之故也。

  己亥,權陝西轉運使、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乞徙提舉茶場司于秦州。從之。

  導洛通汴司言,提舉在京蔡河堤岸司不時報應人兵工役,乞劾罪。詔:「管勾使臣王處厚乃孫固妻弟,王詵之叔父。小人之情,憑恃親貴,故此陵慢,可送大理寺劾之。」後處厚坐罰金。

  詔濮安懿王子贈濟州防禦使宗邈,特贈建甯軍節度使、成國公。以其子登州防禦使仲覽等乞優贈故也。

  庚子,改太常博士、監察禦史裡行唐淑問為工部員外郎、權發遣宣州。淑問前以禦史裡行權知郢州,丁母憂,服除罷台職,故遷之。

  大理評事、崇文院校書、權檢正中書禮房公事蔡京為太子中允、館閣校勘。

  詔西京左藏庫副使楊從先,如京副使張述,供備庫副使裴景,六宅使、忠州刺史彭孫,各遷一官。以安南招討司言從先等率舟師入交址,力戰有功也。

  上批:「見修敕令格式,諸所析正,自朝廷立法付有司者,委樞密承旨司詳定聞奏,付諸房遵行。」

  辛醜,召輔臣觀谷于後苑。

  計議措置邊防事所言:「以涇原路正兵、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,第一第二將駐渭州,第三將原州,第四將綏寧寨,第五將鎮戎軍,第六將彭陽城,第七將德順軍,第八將水洛城,第九將靜邊寨,第十將隆德寨,第十一將永興軍奉天縣。」並從之。詔於分定將內別定一將,策應熙河路。(兩紀並書分涇原路兵為十一將。)

  壬寅,詔諸修敕式局看詳合厘正朝廷與有司相照立式事,委檢正中書戶房畢仲衍編修。

  又詔翰林學士、司封員外郎、知開封府蔡延慶落職知滁州,開封府見鞫李憲妻王氏事,移大理寺。先是,王氏母詣府訟憲婢謀害王氏,延慶初欲避免簽書,又謂王氏欵辭有狀外事,不當治,推官蔡承禧爭之,與延慶更論奏,乃下審刑院、刑部定以為應受理。於是禦史舒亶言開封府官吏觀望畏縮,獄辭所逮,或置不問。詔本府盡理根治,然尤以准禦寶批專勘公事為名追捕,上批此蓋府官回避畏忌,不敢據告發事施行,令開封府具析以聞,仍令左右廳推、判官同鞫外,餘並依常事行遣。亶又言延慶於行遣偷為一切,以脫怨怒,乞重行黜責。故有是命。(三年六月二十一日,揚汲辨憲誣,或附此。蔡承禧奏議有可刪取增入者。舊紀書蔡延慶不窮治李憲帷薄,落翰林學士,罷知開封府,知滁州。新紀不書。)

  以判吏部流內銓、樞密直學士錢藻權知開封。

  複八作司為東西兩司,各置監官文臣一員,武臣二員,遇大禮及大興造,即同管勾。八作司舊分東西,後合為一,將作監以為非便,故複之。

  癸卯,詔:「聞熙州軍資庫自六月以來,官吏俸、諸軍傔料、隨依蕃官請給、修城支用等錢,闕二萬餘緡。慮河、岷州、通遠軍亦如此,其令陝西轉運使速應副,仍具析以聞。」

  又詔西京左藏庫副使楊進等二十三人,各展磨勘二年。坐試諸軍武藝,誤給銀萬餘兩,為殿前司劾奏,詔免備償,故薄懲之。

  甲辰,知制誥李清臣為遼主生辰使,西上閤門使曹評副之;主客郎中范子淵為正旦使,皇城使、雅州刺史姚兕副之。後子淵免行,以太常丞、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代之。

  詔出三司錢十五萬緡,付鄜延路經略司市封樁糧草。

  同修起居注王存言:「古者左史記事,右史記言,唐貞觀初,仗下議政事,起居郎執筆記于前,史官隨之,其後或修或廢,蓋時君克己,勵精政事,其職修,或庸臣擅權,務掩過惡,則其職廢,皆理勢然也。陛下臨朝旰昃,睿明四達,動必稽古,言必本經,至於裁決萬幾,判別疑隱,皆出群臣意表,欲望追唐貞觀典故,複起居郎、舍人職事,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,退而書之,以授史官。倘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,即乞自余臣僚前後殿對,許記注官侍立,著其所聞關於治體者,庶幾謨訓之言不至墜失。」上諭存曰:「史官自黃帝時已有之,至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,今起居注之名,當始於此。近世誠為失職,且人君與臣下言必關政理,所言公則公言之,所言私則王者無私,自非軍機,何必秘密!蓋人臣奏封有頗僻,或肆讒慝,謂人君必須函容,難即加罪,因而無所忌憚,若左右有史官書之,則無所肆其奸矣。」卒不果行。

  丙午,詔:「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諫職,如有史事,宜於崇政殿、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。」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。(王安禮傳雲:安禮同修起居注,故事,左右史記言動,毋得輒有所陳,至是詔許直前奏事,自安禮始。蓋安禮與王存同修注,其實存請之。熙寧四年七月,未兼諫職者,乃許直前。)

  以熙河路鈐轄、東上閤門使李浩為四方館使。浩,熙寧十年有戰功,詔候二年轉四方館使。至是遷之。

  詔無料錢京官差知縣、縣丞者,給令丞俸,罷添支驛料。

  丁未,右諫議大夫、知河南呂公孺知河陽。洛口役兵千餘人憚役,不稟令,排行慶關不得入,西趨河橋。其徒有來告者,諸將請出兵擊之,公孺曰:「此曹亡命,窮之則生變。」乃令曰:「敢殺一人者斬。」於是乘馬東出,令牙兵數人前諭曰:「爾輩久役固當還,然有不稟令之罪,若複度橋,則罪加重矣!太守在此,願自首者止道左。」眾皆請罪,索其為首並助謀者,黥配之,餘置不問,複送役所,語洛口官曰:「如尚敢偃蹇者,即斬之。」眾帖然不敢動。乃自劾不俟命,詔釋之。(此據本傳,或自有時,今附公孺初除時。)

  遣司農寺都丞吳雍同兩浙路提舉官講議役法,催促結絕。

  中書言:「應朝旨置獄究治事,欲委審刑院、刑部置簿管勾,非特旨立限者,及一季末,奏下所屬催促,無故稽留若行移迂緩並所屬不催舉,並劾奏,責刑房季終點檢。」從之。

  賜澶州度僧牒六百五十,償水利司錢。以嘗出監主簿、齋郎告牒募人入錢,而久無應募者故也。

  詔:「昨遣殿前、步軍司虎翼十指揮赴順州及機榔縣太平寨戍守,比已歸營,皆瘴癘死亡之餘,可並升補神勇指揮,仍免兩季簡選,內已減為剩員者,與免減為小分。」

  戊申,上批:「導洛水入汴及治堤捍河,悉有成績,可令宋用臣、範子淵具總事效力官吏第賞。」

  詔浚淮南運河自邵伯堰至真州十四節,分二年用工。從轉運司奏也。

  詔在京賣曲,以百二十萬斤為歲額,斤錢二百五十,候賣及舊額,復舊價,酒戶所負白糟、糯米錢,更展限二年帶納。京師曲法,自熙寧四年定以百八十萬斤為歲額,斤錢二百,後多不能償,雖屢倚閣未請曲數,及減歲額為百五十萬斤,斤增錢至二百四十,猶不免逋欠,酒戶又負市易務白糟、糯米錢五十余萬緡。至是命戶房檢正官畢仲衍、太常博士周直孺同三司講究利害,乃請減曲額為百二十萬斤,斤為錢三百,均給七十店,令月輸錢,周歲而足,月輸不及數,計所負倍罰。又炊醞不以時,擅增器量及用私曲,皆立告賞法。悉施行之,而裁其價,又有未請曲數十萬斤,悉蠲之。

  都提舉市易司言:「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錢,欠不能償,公錢滯而不行,欠戶有監錮之患。欲令賒當在官於法當賣房廊田土,重估實直,如賣坊場、河渡法,未輸錢間,官收租課,不惟稍寬欠戶禁錮,而公家亦享實利。在京市易務准此。」又言本司歲出本錢計置畿縣第四等戶體量草,關由開封府界提點司,而提點司自熙寧八年至去年,尚逋草價十三萬緡,乞限歲終,仍自今委三司隨秋稅催促提舉司拘收封樁,聽從本司支用,如敢借兌支遣,乞論如封樁錢法。又乞選本司勾當公事官一員專管簿籍。並從之。

  禦史何正臣言:「近彈奏安燾、張茂則驗覆導洛通汴利害不當,竊聞詔候來年歲運了日取旨。以臣所聞,則自不須如此。燾等以為盛夏洛水外溢,大河內漲,新淤沙堤,當二水腹背交攻之患,其勢未易支梧。今既秋矣,二水交攻之患,固未嘗有。燾等又以為洛水盛夏暴漲,甚于大河,雖盛夏亦有乾淺之時。今自夏秋以來,蓋亦屢雨,而河未嘗漲,亦有經旬不雨,而水亦未嘗乾,舟行往來,晝夜不輟,安俟考察而後見乎?伏望重行誅竄。」詔燾、茂則各罰銅二十斤。

  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、秦鳳等路副總管向寶卒,推恩外又許其家陳乞二人差遣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