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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寧七年五月(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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庚戌,上批:「聞熙州、通遠軍自熙寧六年二月以後,借見錢、鹽鈔、金銀、紬絹、度僧牒等與人,略計十七萬緡,今一年餘才納七千緡,或失元借主名,勒保人均納,可令經略、轉運司具析以聞。」皆言無之,遂已。 詔入內供奉官衛端之追兩官,免勒停,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黥面,配京東西本城。端之被差看驗弓弩不堪修者拆剝,乃以病色弓三十五萬余張赴拆剝所,內角面十二萬,司修計費錢七千餘緡。犯在疏決前,上曰:「是可以弗懲乎?」特黜之。端之先以造弓弩弦省工,減磨勘四年。至是,坐枉費得罪。呂惠卿家傳:惠卿判軍器監時,禁中亦置造作所。中官衛端之編排弓槍庫,雜色弓七十余萬張,其當毀者四十九萬張,已毀十七矣。惠卿遣屬官李稷等詣庫覆視之,得其以良為惡,而未毀者十余萬,請複存之。案端之得罪時,惠卿已執政矣。或是惠卿先發端之罪,及執政乃行罰也。家傳又以端之得罪,系遣郝質詣軍器監前。郝質詣監,已附正月十二日,更須詳考之。 上批:「昨熙河圍閉日久,是時在城正兵極少,聞全得民丁相兼防守,未知本路嘗如何存恤,令經略司以聞。」 辛亥,中書門下言:「策試、制舉並以經術時務,今進士已罷辭賦,所試事業即與制舉無異。至於時政闕失,即士庶各許上封言事。其賢良方正等科目,欲乞並行停罷。」從之。 先是,中書條例所乞罷制舉,馮京曰:「漢、唐以來,豪傑多自此出,行之已久,不須停廢。」上曰:「天下事可罷而未及,如此者甚眾,此恐未遑改革。」呂惠卿曰:「制科止於記誦,非義理之學,一應此科,或為終身為學之累。朝廷事有可更者更之,則積小治可至大治,不須更有所待。」至是乃罷。惠卿云云,墨本在四月二十五日,今從朱本,併入此。 壬子,贈禮賓副使包約為忠州刺史。約,蕃官也,初從景思立河州戰沒,或誣為降賊,走馬承受張佑等言約實中箭死。詔王韶考實,如佑等言,故有是命。 詔京東、河北置簡中、崇勝、奉化廂軍十指揮,懷、衛、濮州各二,德、博、齊州各一,總五千人,將修完河北州軍城故也。 詔開封府、白馬縣界旱及十分,其芟灘地租草與倚閣。 癸醜,翰林學士承旨、兼侍讀學士韓維為端明殿學士、兼翰林侍讀學士、知河陽。維自以言不用,數求去,會兄絳入相,又援故事乞補外,遂出。絳入相,維實草其制,時人榮之。 刑部員外郎、集賢殿修撰熊本,太子中允、直集賢院、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張諤,並同判司農寺。 龍圖閣待制、樞密都承旨曾孝寬言:「修賞功格點檢條例,曾旼、王白近准朝旨罷,乞依前點檢合用條例,仍許據合檢文字,就史院抄錄。」從之。 詔河北路轉運、提舉司,災傷戶第四等以下放稅及五分以上,今年夏稅、免役錢一面體量放免以聞。 甲寅,上批:「河東諜知北界點集軍甚急,可令雄、定州並河北緣邊安撫司、經略安撫司,厚以錢物體問敵中動靜以聞。」 皇城使、文州刺史韓存寶為熙河路都監。從王韶之請也。 乙卯,工部郎中蘇頌勾當三班院。頌補外三歲,今乃歸朝。 詔:「司農寺主簿勾當公事官,自今非有朝旨,毋得差出,仍減四員。令本司具合存減員數以聞。」 淮南東路轉運司言,察訪司劾楚州諸縣失催青苗錢官吏,楚州方旱災,二麥未收,若劾官吏,必有追擾,詔勿劾。 丙辰,太子中允、館閣校勘呂升卿,大理寺丞、國子監直講沈季長,並為崇政殿說書。季長仍改太子中允。 先是,上每以外事問王安石,安石曰:「陛下從誰得之?」上曰:「卿何必問所從來。」安石曰:「陛下與他人為密,而獨隱於臣,豈君臣推心之道乎?」上曰:「得之李評。」安石由是惡評,竟擠而逐之。他日,安石複以密事質於上,上問於誰得之?安石不肯對,上曰:「朕無隱於卿,卿獨隱於朕乎?」安石不得已,曰:「朱明之為臣言之。」上由是惡明之。明之,安石妹夫也。安石既出,呂惠卿欲引安石親昵置之左右。薦明之為侍講,上不許,曰:「安石更有妹夫為誰?」惠卿以季長對。上即召季長與惠卿弟升卿同為侍講。升卿素無學術,每進講,多舍經而談財谷利害、營繕等事。上時問以經義,升卿不能對,輒目季長從旁代對。上問難甚苦,季長辭屢屈。上問從誰受此義。對曰:「受之王安石。」上笑曰:「然則且爾。」季長雖党附安石而常非王雱、王安禮及呂惠卿所為,以謂必累安石。雱等深惡之,故甚不得進用。此據司馬光記聞。升卿無學術,不能對上所問,不知詩序何以即全用升卿所解,當考。 詔提點淮南東路刑獄、都官員外郎晁端彥徙兩浙路,殿中丞、權發遣兩浙路提點刑獄盧秉徙淮南東路,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張靚徙兩浙路。 先是,中書言:「聞兩浙近年鹽課增羨,惟刑獄繁多,今據虞太寧奏,以申舉官司行鹽法差誤,盧秉挾恨捃拾。審如所奏,即多罪及無辜,刑禁之繁,恐由此起;兼聞多積壓鹽數。」故有是命。靚且使體量改正,仍具違法事,及相度宜如何使不致虧歲課,可省刑禁。又詔三司具盧秉已增課利,保明以聞。六月十五日辛巳、九月癸亥二十八日張靚體量奏至。虞太甯不知時任何官,當檢附。 戊午,皇第四子生,翌日不育。後名伸。 太常丞、集賢殿修撰、同知諫院張琥兼侍御史知雜事。 詔熙寧以來朝廷創改法度屬樞密院者,令中書取索一就編類進呈。四月二十五日,中書先被詔。八年五月二十一日,範鏜、練亨甫修熙寧政錄,當即編類,此後乃名曰政錄爾。 又詔參知政事呂惠卿五日一赴經筵。 大理寺丞、知永興軍鄠縣薛固勒停,縣吏韓仲戡等五人並配五百里。固坐枷錮青苗戶及用木夾升民戶等,致吏受賕,會降,特黜之。 庚申,永興軍、秦鳳路察訪司請蕃官質買漢戶地者,亦出免役錢。詔司農寺免役錢特放,蕃官質買漢戶地,常約束之。 辛酉,判軍器監、知制誥章惇兼直學士院、右正言。集賢校理、直舍人院許將,太常丞、集賢校理、直舍人院鄧潤甫,並免試為知制誥。潤甫仍改右正言。 賜故太子中允、館閣校勘、檢詳樞密院兵房文字黎侁家絹百疋。 詔:「諸路公人依緣邊弓箭手例,給田募人,其招弓箭手寨地戶不用此令。凡系官、逃、絕、監、牧等田,不許射買請佃,委本縣置籍,估所得租合值價錢,以一年雇錢為准,仍量加優潤,以役錢據數撥還轉運司。」王荊公當國,以徭役害農而遊手無所事,故率農人出錢募遊手給役,則農、役異業,兩不相妨,行之數年。荊公出判金陵,薦呂惠卿參知政事,惠卿用弟溫卿之言,使役錢依舊,而撥諸路閒田募役。既而閒田少,役人多,不能均齊,天下方患其法之不可行,而中丞鄧綰又言:「惠卿意在是甲毀乙,故壞新法。」於是不行溫卿之言,依舊給錢募役。此據魏泰東軒錄,當考詳。附:按日錄則給田募役,乃李承之建議,八年四月十二日罷;比蘇軾元祐元年四月六日奏議,王岩叟等二年三月末駁奏,當並考。 中書戶房比對市易務,及曾布根究市易違法事,詔章惇、曾孝寬就軍器監置司根究以聞。呂惠卿又令戶房會計治平、熙寧財賦收支之數,與布所陳皆不同,上令布分析所以不同因依具奏。後八日布對於延和殿,言戶房所以不同之故,上以布言為然。布因言市易已置獄,朝夕竄黜,自爾必無繇複望清光,上曰:「卿為三司,案所部違法有何罪?」布曰:「陛下以為無罪,不知中書之意如何。況臣嘗自言與章惇有隙,今乃以惇治獄,其意可見。」上曰:「有曾孝寬在,事既付獄,未必不直。」布曰:「臣與惠卿爭論職事,今惠卿已秉政,勢傾中外,雖使臣為獄官,亦未必敢以臣為直,以惠卿為曲。然臣為翰林學士、三司使,地親職重莫如;臣所陳之事,皎如日月,然而不得伸於朝廷,孤遠之士,何所望于陛下。都邑之下,人情綸綸,怨嗟沸騰,達於聖聽,然而不得伸於朝廷,海隅蒼生何所望于陛下。臣得罪竄謫,何所敢辭,至幹去就,亦不系朝廷輕重,但恐中外之士,以臣為戒,自此議論無敢與執政不同者爾。」上慰勞之曰:「卿不須如此。」自爾不復請對,後八十餘日乃貶。布貶,在八月十七日。 壬戌,國子監言,太學生員多而齋舍少,先以朝集院為律學,外屋尚百餘閒,乞盡充學舍。從之。初,太學地甚狹,其東為錫慶院,又其東為朝集院,慶曆中,始許以錫慶稍益之,未幾複罷。後胡瑗至,乃得錫慶後堂及二廡容諸生,仍以齋筵更衣位置錄行堂,遇乾元節賜齋筵,尚權以錄行堂更衣。至是,並朝集院賜之,以廣二學,為屋百楹,學者以千計。 詔河北東、西路轉運司疾速契勘轄下未得雨州軍,入急遞以聞。 癸亥,中書言:「京朝官、選人未滿兩考及非見任者,雖無舉主,許試刑法。試中,京朝官減磨勘一年,選人得堂除,並候成兩考及舉主應格日推恩。」從之。 賜鳳翔百姓趙懷懿錢三百千。懷懿有女嫁何氏,女歸,言夫之弟巨源謀反。懷懿以其事告官,巨源論法當斬,懷懿乞行賞。有司以何氏告其夫弟之罪,法告有服親不當賞。懷懿訴于登聞檢院,下刑部,刑部言:「五服許相容隱,雖謀逆許告,於法無賞。」特賜之。 甲子,分命輔臣祈雨。 工部員外郎、集英殿修撰、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兼權判軍器監。 屯田員外郎、直集賢院範百祿同知諫院。 中書刑房覆考,試中刑法,第一等選人除詳斷官;第二等循兩資;第三等京朝官減二年磨勘,選人循一資;第四等京朝官減一年磨勘,選人堂除一次;第五等京朝官先指射優便差遣,選人免試注官。從之。 命太子中允、檢正中書戶房公事俞充察訪荊湖路常平等事。以章惇言向兩奉使,皆專措置溪洞事,不暇點檢巡曆,乞再遣官故也。已而充亦不行。充次職任,在七月十八日。 詔:「諸造入陣弓箭,度材料上、中、下軍分三等:上等弓四尺八寸五分,箭二尺八寸五分;中等下等弓第減一寸五分,箭第減一寸。其拍射、教閱射、親馬射弓箭,自依舊制。」 錄成都布衣郭大亨為試將作監主簿,不理選限。大亨嘗應詔,進訪求書籍,秘閣看詳及五百卷,故錄之。 乙丑,上批:「令東京路常平司具今歲所糶糧及見在數以聞。」 又詔:已得雨,令司農寺指揮諸路相度,如饑民及流移戶不致闕食,未須官中賑濟,即且權停所興工役。 是月,複憲州,從知太原府劉庠請也。庠又請修築惠寧、肅定、神木三堡,募民子弟技擊剽銳者籍為勇敢,以待陷堅走敵。流罪以下情可貰者,免杖,徙實河外。從之。數事不必皆是月,今依本傳附見。陳師道銘魏濤墓雲:濤為河東從事,佐劉庠,契丹與河東爭界,而廷議欲割畀之。遣使臨議,庠以屬濤,使不能屈,則臨以威,濤不為動。於是複憲州,築惠寧、肅定、神木三堡,聲勢益振,契丹亦不敢競。庠由是益知濤,謂可當大事。濤,彭城人也。史載複憲州事極不詳,故增注此,以待考詳。 初,契丹遣蕭禧來議河東疆事,諜者謂敵必稱兵。契丹傳雲:五月,河東諜言,北界聲言聚兵入寇。詔以問劉庠。庠對:「敵必不敢稱兵。」代州、岢嵐軍求濟師,皆不應。時敵主植牙雲中,遣數騎涉吾地,邊吏執之。敵檄紛爭不已,或疑庠啟釁,庠奏:「敵意在畫疆耳,臣刺知敵重兵皆不在行,料應艱食,願朝廷緩答而峻拒之。方盛夏,敵未必至,惟以有備待非常乃得計。願遣劉忱等至境上,姑以理諭,臣俾將佐飭兵觀釁而動,此事機也。」朝廷以敵使言順禮恭,及持敦睦和好之說,乃錄敵主書付庠,諭以地界且通商論。庠複奏曰:「臣竊疑北人此舉非本心,蓋見朝廷近年克復河湟,北界不為唇齒之計,故以此嘗我爾。今欲爭辨積年已定之疆界,曲固不在中國而在彼。則泛使之來,禮宜偃蹇而反恭順,辭宜高抗而反卑遜,臣竊恐奸意別有所在也。北人無厭,朝得寸,暮求尺,必又有僥倖之請,宜峻拒之。或與其不當得之地,既墮其奸,未必不疑中國有謀,用此以餌之者。若妄意於我背盟伺隙,恐非歲月可解也。」後竟以臨河爾山分水嶺地與之。庠時已去位,每以為恨。士大夫為國遠慮者,亦莫不惜也。 置岷州荔川、和爾川、閭川三寨,改河州南山堡為南川寨。時政記十九日丙辰,置荔川寨於岷州,即馬簡川也。二十六日癸亥,改河州南山堡為南川寨。今依實錄,並書之。 移彭州導江縣于永康寨,以舊縣為鎮。此據實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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