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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寧六年八月(1)


  八月壬申朔,定州觀察支使宗湜為光祿寺丞,濟州團練推官王援為大理評事,天平軍節度推官張奕、杭州錢塘縣丞葛奉世為太常寺奉禮郎,並充大理寺詳斷官,湜等以試斷案合格也。

  供鏑庫使宋亨、雷仲提舉京東教閱,亨,西路;仲,東路。

  武學言:「春秋試法,內舍生馬步射、馬戰應格,對策精通,士行可稱者,上樞密院補上舍生;雖不應格,而能精曉術數、陣法,智略可用,或累試策優等,別取旨補上舍;武藝、策略累在下等者,複降外舍。上舍無過三十人,別齋增給食,如累試又優等及武藝進者,上樞密院審察人材試用。」從之。五年閏七月詔,可考。

  廣南東路駐泊都監楊從先言:「本路槍手萬四千,今排保甲,若兩丁取一,得丁二十五萬八千,若三丁取一,得丁十三萬四千。自少計之,猶十倍于槍手。願委路分都監二員,分提舉教閱。」詔司農寺詳定條約以聞。其後,戶自第四等以上,有丁三者以一為之,每百人為一都,五都為一指揮。自十一月至次年二月,每月輪一番閱習,每三日一比試,事藝高者先次放歸。」本志同此。

  詔知保定軍賈世京罰銅十斤。初,提舉常平等事李宜之請廢保定軍為縣,遣官相視,而眾入軍衙,乞留軍額甚嘩。宜之以為官吏故縱其如此。王安石白上曰:「陛下欲什伍河北民為用,若如此不治,後不可用。又咫尺北界,何以觀示外夷?此事若非官吏啟之,即百姓不敢如此。」又引魏軍人焚領軍張彝第,以人眾不敢治,大赦以安之,高歡遂散財合眾圖起事。上曰:「須體量見實乃可行遣。」安石曰:「固當如此。」乃以命轉運副使蔡天申,於是世京坐不能禁約,故責及之。保定軍卒不廢。

  乙亥,編修令敕所言,修成支賜式十二卷,已經看詳,可以通行,從之。

 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辟官相度兩浙水利,上曰:「此事必可行否?」王安石等曰:「括乃土人,習知其利害,性亦謹密,宜不敢輕舉。」上曰:「事當審計,無如郟亶妄作,中道而止,為害不細也。」

  王安石以王韶書進呈,韶言洮西事雲:「但恐臨時制不在我,則無如之何。」上怪韶有此言,僉以為韶忌景思立。上曰:「將帥多不能容偏裨,稍有功,即忌之。韶方欲興事,恐不宜如此。」安石曰:「韶頃為高遵裕所害,然能容遵裕。韶似與餘人不類,不至不能容偏裨,亦恐遠方情有不得自竭,陛下雖深倚仗王韶,其如中外妨功害能之人甚眾。」上曰:「妨功害能,必有實事可指。」安石曰:「奸人妨功害能,此最難指,但要精察。」上又言韶固能容遵裕,意謂韶不能不忌思立,安石曰:「王韶才能,必不自謂不及景思立,陛下待遇固不在思立後,韶所興造事功,何至與思立爭高下?以此推之,不宜忌思立。」上曰:「卿可再與韶書,且包容將帥,將帥一心,乃可立事。」安石曰:「臣恐陛下亦宜更審察物情,未可專責王韶不能包容將帥。若一心,乃能立事,即非但邊鄙如此,朝廷亦宜如此。自古未有令服讒搜慝,小人與君子參相檢制,而致百姓昭明,黎民于變時雍者。」上曰:「然。」已而安石又白上:「長子帥師,弟子輿屍,凶。軍旅之事,尤宜聽於一。如陛下欲獎包順,亦宜令王韶為之,使包順為王韶用,韶為陛下用,尚複何求?今使人人得自達于天子,喜懼恩怨不在主帥,即主帥之權分,而軍政有所不行矣。」

  丙子,梓州路走馬承受張宗望追一官沖替。上詢瀘州夷事,官軍所以不利及夷人入寇狀,而宗望所對前後違戾不實故也。

  詳定編修令敕所言:「裁省綾錦院織匠,以四百人為額。」從之。

  丁醜,三司言永興軍兵儲才支三季。詔察訪司具永興軍等路糧草數以聞,仍令轉運司具不預計置因依,並借給本路鑄錢監折二錢之半,付本司糴買糧草。又詔借內庫紬絹十萬,以給軍衣。

 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言:「兩浙州縣民多以田產詭立戶名,分減雇錢夫役,冒請常平錢斛及私販禁鹽。乞依京東、淮南排定保甲,保甲一定,則詭名、漏附皆可根括,以至請納、和買、常平錢斛、秋夏苗稅及興調夫役、捕察私鹽賊盜,皆有部分,不能欺隱。」又言:「蘇、秀等州湖水耗減,涇膐多淺涸者。歲比有年,民力饒裕,易於興工。乞至本路先計度今年一料夫役,若一料先畢,則處置規畫皆有成法。又民間曉然知其為利,次年樂於趨役。」又言:「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,堤防川瀆多皆堙廢,今若一出民力,必難成功。乞下司農貸官錢,募民興役。」從之。

  戊寅,詔:「自今河州簽判,中書選差。」又詔:「應品官有犯,案察之官不遵詔敕,擅行追禁或勒令解務,閣其請給,自今並劾罪以聞。」

  權發遣夔州路轉運判官曾阜罷兼提舉常平等事,以判司農寺曾布親嫌故也。

  己卯,詔:「自今察訪諸路回,條具所至知州、通判治狀。其轉運、提點刑獄、提舉司,每知州、通判得替前一月,亦具治狀上中書,委檢正官注籍。待制以上不用此令。」八年正月乙卯,申明此令。

  王安石進呈河北謀變事,上以為河北人愚,東南人即難誘合以此事。立保甲後,此事或少可絕。安石曰:「民所以多僻,以散故也。故曰:『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。』保甲立,則亦所以使民不散,不散,則奸宄固宜少。」志有。

  庚辰,翰林學士陳繹為翰林侍讀學士、知鄧州,繹以疾自請也。

  癸未,權戶部副使、太常少卿賈昌衡為遼國主生辰使,左藏庫使許咸吉副之;太子中允、權監察禦史裡行蔡確為正旦使,供鏑庫使李諒副之;龍圖閣直學士張燾為遼國母生辰使,西上閤門使種古副之;金部員外郎、判將作監範子奇為正旦使,文思使夏元象副之。

  詔永興軍等路提點刑獄司劾鄜州違法截欄商農車乘駱駝,般運米麥官吏以聞。後會赦,釋之。七月二十八日,鄜延買駝事當考。

  甲申,翰林學士、判司農寺曾布兼詳定編修三司令式敕、諸司庫務條例。

  詔罷簡州歲貢綿紬二十匹。上曰:「此亦何用,但擾民爾。」故罷之。

  乙酉,詔開封府陳留、雍邱、襄邑、尉氏、咸平、中牟七縣各增丞二員。

  詔輔臣觀谷于後苑。

  輔臣進呈保甲條貫,吳充言:「先臣墓在郭店鎮,有一戶但兩丁,一丁又病目,乃令四十裡外教閱,甚苦之。此法當改。」王安石曰:「郭店事果違法,自當推究。臣每有所聞,輒諭司農,令推究施行,此事亦不可但已也。」上即令安石諭司農推究。

  丙戌,知海州、太常少卿胡揆贖銅十斤;知真州、比部郎中江寬,知宿州、比部郎中陳稱,知舒州、屯田郎中石牧之,知壽州、太常丞、集賢校理鞫真卿各展磨勘一年。皆坐違法折納紬絹本色,大估價錢,虧損百姓故也。

  三司言:「淮南發運司歲冬乘北風以汴綱輸鹽於湖北,春乘南風發上供糧入汴。聞去冬今春風不順,發鹽百二十綱,而風水壞五百餘艘,兵工水死甚眾。」詔蔣之奇根究以聞。後之奇言汴船出江,覆溺人船,實比遞年數多,詔皮公弼、羅拯具析以聞。

  丁亥,詔將作監度增左右軍巡院屋。軍巡獄房狹隘,上以暑溽,系囚不便,故令詳度增展,或別移寬閑之地。其後增展共百餘間。王居卿申請。

 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,已遣澧州司法參軍謝延甫往融州溪峝撫諭蠻部。詔沈起追還延甫,蓋融、辰州界連溪峒甚廣,上恐其因緣生事也。

  管勾都水監丞侯叔獻言:叔獻檢計白溝在五月十二日。「近准詔從所請開白溝等河,欲白溝為清汴儲三十六陂及京、索二水為源,仿真、楚州開平河置鰯,四時行舟,因罷汴渠。」上曰:「叔獻開白溝河功料未易辦,乃欲來年即廢汴渠,更宜遣官覆驗。且汴渠歲運甚廣,河北、陝西資焉;又都畿公私所用良材,皆自汴口而至,何可遽廢?」王安石曰:「此役若成,蓋無窮之利,當別為漕河,用黃河一支,乃為經久耳。」馮京曰:「若白溝成,與汴、蔡皆通輸,為利誠大。臣恐汴河終不可廢。」上然之,詔劉璯同叔獻覆視以聞。後璯等言:「白溝、濉河簽直至淮八百里,乞分三年興修。其廢汴河行運,候白溝功畢,別相度。」從之。上曰:「璯詳審,此必璯所議,意謂叔獻大促遽也。」仍詔作三年興修。叔獻尋除河北轉運副使,上欲留叔獻,令與璯了白溝事,乃命叔獻同判都水監。叔獻同判都水監,乃十月二十一日,不知除河北副漕是何時,實錄無之,當考。上謂劉璯詳審,據十月二十二日日錄,劉璯四月二十四日以監簿提舉淤田。十月十九日戊子,都水監言:欲自白溝、濉河簽直至淮八百餘裡,乞分二年興功。其廢罷汴河行運,候白溝功畢相度。從之,仍作三年興修。今併入此。明年正月二十七日,罷役。京又言叔獻所開河多浸人墓莊宅,安石以為不然,既而上問叔獻,乃言若浸人墳莊,當伏軍令。此據日錄十五日事,當考。

  登州申:「沙門島見管罪人六百五十人。」上批:「已經赦者,據赦次數及情犯輕重,量移內地;其未經赦者,改配廣南,仍令登州節次發遣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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