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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祐六年十月


  冬十月庚辰朔,駙馬都尉李瑋言:「奉詔舉官為將領,而臣家有賓客之禁,無由與士人相親。聞柴宗慶等當時得禁近往還,輒援例而請之。」詔具凡所接賓客以聞。

  辛巳,贈故客省使、眉州防禦使張亢為遂州觀察使,故兵部郎中張夏為太常少卿。先是,權禦史中丞王疇言:「朝廷新考課之法,將視州郡守長之能否而升降之。盡力之吏,苟于職有所施設,雖沒而其勞績因事以見,亦宜少追錄之。頃張夏守泗州,取土石為城堤以拒長淮之暴,又為堰岸以防汴水之入。其補壞增舊之制,則又著為條令而刻之于石,使後人遵而不敢廢。其後淮水屢漲,而常賴以無虞。又嘗為兩浙轉運使,作石堤以防浙江之流,杭人懷夏之功,廟而祭之堤上,至今思之。又張亢在河東,以麟州遠于水泉,向時寇至,民幾不能自存,乃築月城以包有之。又瀛州之城,雖堅而小,緩急不足以守,亢因舊基而增大其制。異日或有風塵之警,民得以清野入堡者,非此曷恃乎!亢勤職備患,實惠二州之人。今夏與亢既死,願陛下特加褒贈,或錄其子孫,以勸官吏之盡心,而使知朝廷察臣下之勤勞,死而不忘其功,亦用人之術也。」故恤及之。

  壬午,樞密院請自今前後省內臣入仕,並理三十年磨勘;已經磨勘者,理二十年;其以勞得減年者,毋得過五年。從之。

  自祖宗以來,內臣未嘗磨勘轉官,唯有功乃遷。至景祐二年九月,詔內臣入仕三十年,累有功勤,經十年未嘗遷者,奏聽旨。蓋猶未有磨勘定格。慶曆以後,其制漸隳,黃門有勞至減十五年,而入仕才五七年,有遷至高品以上者。兩省因著十年磨勘之制,而減年複在其中。至是,患其幸進者不已,故厘革之。知諫院楊畋獨言:「文臣七遷而內臣始得一磨勘,其法不均。宜如文武官例,增其歲考。」乃詔:「入內高班以上,仍舊理十年磨勘;其無勞績有贓私罪,若公罪徒已上者,倍之。」畋為言事官,顧以士人比閹寺,議者譏其失職。景祐二年九月指揮,實錄無之,會要具有畋言,乃十一月乙丑,今並書。

  初,沙苑闕馬,秦州置場,以券市之。內侍李繼和領其職,不數月得馬千數,梁適薦之,詔減磨勘三年。舊制,內侍入仕至二十年始得磨勘;自是有以勞進官者,皆引繼和為例。繼和事附見,梁適以至和元年八月知秦州,嘉祐二年八月徙永興。其薦繼和,當在至和、嘉祐間也。

  詔太常禮院修諡法。初,本院言:「今所用諡法,乃雍熙年中所定,其間字數,比賀琛、沈約、王彥威所錄多舛誤,請別編修。」從之。

  甲申,河中府進士南宮魯為試將作監主簿,以都轉運使彭思永言其文行推於鄉里也。

  丙戌,詔京東西、淮南、江、浙、荊湖南北路:「比年水災,盜賊仍起,其令逐路安撫、轉運、提點刑獄、鈐轄司,於控扼之地,相度增置都巡檢以聞。」

  壬辰,起複前右衛大將軍、岳州團練使宗實為泰州防禦使、知宗正寺。按宋史,宗實為泰州防禦使、知宗正寺,書於七年正月辛未,與此互異。初,司馬光既以所上章送中書,內複出知江州呂誨章。宰相韓琦等與同列奏事垂拱殿,讀光、誨二章,未及有所啟,上遽曰:「朕有此意多時矣,但未得其人。」因左右顧曰:「宗室中誰可者?」琦曰:「此事非臣下敢議,當出自聖擇。」上曰:「宮中嘗養子二人,小者甚純,然不慧;大者可也。」琦請其名,上曰:「宗實者,今三十許歲矣。」議定將退,琦複奏曰:「此事至大,臣等未敢施行。陛下今夕更思之,來日取旨。」明日奏事垂拱殿,又啟之,上曰:「決無疑也。」琦曰:「事當有漸,容臣等商量所除官。」時宗實猶居父喪,乃議起複泰州防禦使、知宗正寺。上喜曰:「如此甚好。」琦又曰:「此事若行,不可中止。陛下斷以不疑,乞從內批出。」上曰:「此豈可使婦人知之,只中書行可也。」遂降此詔。

  至和末,上得疾,文彥博、富弼、劉沆與王堯臣勸上早立嗣,上許之。會疾愈,寢其奏。既而言者相繼,范鎮、司馬光所言尤激切,其餘不為外知者不可勝數也。包拯為禦史中丞,又力言之,上未許。如是五六年,言者亦稍怠。琦獨嘗請建學內中,擇宗室之謹厚好學者升于內學,冀得親賢,可屬大事,欲以此感動上意,乘間即言宜早立嗣。上曰:「後宮一二將就館,卿且待之。」後皆生皇女。一日,琦取漢書孔光傳懷之以進,曰:「漢成帝即位二十五年無嗣,立弟之子定陶王為太子。成帝中才之主,猶能之,以陛下之聖,何難哉!太祖為天下長慮,福流至今,況宗子入繼,則陛下真有子矣,盛德大慶,傳之萬古,孰有踰陛下者!願陛下以太祖之心為心,則無不可者。」於是因光等言,卒成上初意,然宗實猶固辭之。韓琦新、舊傳雲:包拯、范鎮交章論述,每輒留中。按嘉祐元年,範鎮最先建議,司馬光次之,包拯此時猶在江寧,十二月召為開封,拯本傳亦不雲與鎮交章論述。及拯自開封遷禦史中丞,始乞豫建太子,蓋嘉祐三年六月事矣。今略加刪潤,使不失事實。又韓琦傳稱:誨疏與司馬光疏同自內出。然光疏則光自納於中書矣,若謂同日進呈則可也。今亦略加刪潤,更俟考詳。

  癸巳,諸王宮侍講、屯田員外郎、編校書籍王獵為宗正寺伴讀。獵為宮僚凡十三年,于宗實有輔導功,故首用之。

  初,吳奎在翰林,薦獵可任經筵文館之職,宰相韓琦指獵名謂執政曰:「惟此人與孟恂不通私謁,足見其有守。」獵,長垣人也。恂時為都官郎中,遂與獵並除編校書籍。孟恂邑裡未詳。

  乙未,樞密院言:「勘會兩省使臣磨勘條例,欲除景祐二年九月詔併入內省自來黃門轉高班例依舊外,並依今年十月三日指揮,其餘條例,更不施行。」詔:「合該改轉高班已上,內元因勞績者及無勞績有公罪杖已下者,並理十年磨勘;無勞績有贓私及公罪徒已上者,並理二十年磨勘;內私罪情理輕者取旨。餘並從之。」

  丙申,詔知宗正寺即管勾本司事,遇祠祭許見官屬。

  馬軍司言:「正平縣就糧武騎帶甲剩員四指揮,共管一百二十人,不成隊伍,虛占營壘,欲乞並為一指揮。」從之。

  丁酉,詔:「磨勘選人歷任曾失入死罪未決者,俟再任舉主應格,聽引見;其已決者,三次乃許之;若失入二人以上者,雖得旨改官,仍與次等京官。」

  戊戌,以太廟南舊府司為知宗正寺廨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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