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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資治通鑒長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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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祐六年二月
二月丁巳,詔宗室賜名授官者,須年及十五,乃許計年轉官。
辛酉,奉安明德章穆皇后禦容于普安禪院之重徽殿。
癸亥,詔:「宗室上墳陵,毋得以黏竿、彈弓隨行。」
乙丑,詔:「如聞良民子弟或為人誘隸軍籍,父母泣訴而不得還者,朕甚閔之。自今有司審其所從來,隸籍百日內父母訴官者,還之。」按:百日,宋史作兩月,與此小異。
丙寅,禦崇政殿錄系囚,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。
戊辰,詔樞密院:自今內殿崇班以上,須年二十方聽受差遣。
辛未,禦崇政殿試禮部進士、諸科及特奏名進士、諸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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