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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祐三年七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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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七月壬申,詔諸路轉運使:巡檢捉賊使臣有不職及場務賦虧者,並許奏入沖替。 癸酉,福州進士周希孟為國子監四門助教、本州州學教授,以知州蔡襄言其文行為鄉里所推也。 襄世閩人,知其風俗。往時閩士多好學,而專用賦以應科舉。襄得希孟,專用經術傳授,學者嘗至數百人。襄親至學舍,執經講問,為諸生率。延見處士陳烈,尊以師禮。陳襄、鄭穆,學行著稱,襄皆折節待之。閩俗重凶事,其奉浮屠,會賓客,以盡力豐侈為孝,往往至數百千人,至有親亡不舉哭,必破產辦具,而後敢發喪者。有力者乘其急時,賤買其田宅,而貧者立券舉債,終身困不能償。襄下令禁止。至於巫覡主病、蠱毒殺人之類,皆痛斷絕之。其子弟有不率教令者,條其事作五戒以訓敕之。及襄去,閩人為立德政碑。襄、穆,皆福州人也。 乙亥,詔京西轉運司,京、索河水浸民田,其發卒二千往護築之。 己卯,內降劄子:「臣僚上言,開封府推官吳充與權知開封府歐陽修為親家,遂除戶部判官。近制,推官或改判官,通三年方授三司判官。充在府始逾年而遷之,頗為僥倖。」中書請以元奏付外施行,御批:「已焚毀。」又請上封人姓名,不報。 丙戌,案丙戌宋史作丙子,亦誤。詔:「比廣濟河溢,害東明民田。原武縣河決汴堤長城口,漂浸封邱等處苗稼。其權倚閣夏稅及食鹽錢,仍令開封府界提點按行諸縣而賑救之。」 丁亥,命權禦史中丞包拯領轉運使、提點刑獄考課院。 己醜,降前知雄州、舒州團練使馬懷德為四方館使、英州刺史,前高陽關路鈐轄、北作坊使、廉州團練使閻士良為崇儀使,禦史呂景初言懷德在雄州,因士良入奏事,而嘗以牛黃、麝臍賂之故也。 罷諸路經略安撫使奏舉親戚管勾書寫機宜文字。 庚寅,詔邕州知州,自今毋得輒出巡邊。時蕭注數領兵出巡溪峒,而轉運使王罕言其生事也。 詔皇親自今並年十三以上宣系,年十五以上聽成昏。 初,判大宗正司允讓言:「宮院嫁娶,自來未曾指定歲數,止是本宮使臣臨時保明,即送入內內侍省施行。恐更有年未及而內降傳宣者,於禮有違。」下禮院詳定,而降是詔。 壬辰,複以度支員外郎范祥制置解鹽,從三司使張方平及禦史中丞包拯之言也。 祥自慶曆八年十月制置解鹽,皇祐五年四月坐他罪責去。祥始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,後不能辦。皇祐三年,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,四年二百十五萬。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,視七年增二十萬。又,舊歲出榷貨務緡錢,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,六年四百八十萬,至是,榷貨務錢不復出。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,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,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。其後,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,量入計出,可助邊費十之八。久之,並邊複聽入芻粟以當實錢,而虛估之弊滋長,券直亦從而賤,歲損官課無慮百萬。故方平及拯請複用祥。祥既受命,請重禁入芻粟者,其券在嘉祐已前,每券別使輸錢一千,然後予鹽。又言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,皆虧失本錢。請置官京師,畜錢二十萬緡,以待商人至者。券若鹽估賤,則官為售之;券紙六千,鹽席十千,毋輒增損,所以平其市估,使不得為輕重。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之。自是,稍複祥舊雲。此據本志。 癸巳,以夔州路旱饑,命侍御史丁詡為體量安撫使。 權禦史中丞包拯言:「右正言吳及立身有守,遇事敢言,緣與樞密副使張昪妻是親,奏乞外郡。然昪妻亡已久,理不當避,乞令依舊供職。」許之。會要七月事,今附月末。 權知開封府歐陽修言:「臣伏見諫官陳旭起請,僥求內降之人,委二府劾奏幹請者之罪,蒙朝廷依奏施行。尋聞李璋因內降責罰,自後罕聞敢求內降以希恩賞者。以此見至公之朝,必信之法,可以令行而禁止也。然旭所請,祗為恩賞之一端,而小人僥求,無所不至。臣自權知開封府,未及兩月之間,十次承准內降,或為府司後行,或為宮院姨媼,或為內官及干係人吏等。本府每具奏至於再三,而內降不已。至於婢妾賤人犯奸濫等事,亦敢上煩聖聰,以求私庇。宦寺小臣,自圖免過,反彰聖君曲法之私,雖有司執奏,終許公行,然小人干求,未有約束止絕。臣欲乞今後應有因事敢干求內降者,依舊許本府執奏外,更乞根究因緣干求之人,奏攝下府勘劾,重行責罰。如本人自行幹請者,亦乞一就勘鞫,加元犯本罪二等斷遣。其情理稍深及干求不已者,亦許本府一面牒報禦史台彈糾,勘劾施行,所貴止絕小人幹亂公朝,敗紊綱紀。」修奏此不知何時。修自稱權知開封未及兩月,按修以六月庚戌權知開封,今附見七月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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