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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祐四年三月


  三月丁未,兵部員外郎、天章閣待制、知諫院包拯為龍圖閣學士、河北都轉運使。拯在諫院踰二年,數論斥大臣權幸,請罷一切內降曲恩。又列上唐魏鄭公三疏,請置座右以為高抬貴手。別條七事:

  一曰:陛下天縱寬仁,容納群下,而憸險之臣,肆矯妄飾無根之說,誣陷善良,使坐受排斥,不得自辨。夫陰奸得計,則忠義之臣懼讒恐禍,不敢當事。儻有急猝,則朝廷所倚何人?願陛下發神明之斷,如察見厚誣,亟付有司,研核其實,使是非較然,則忠臣可以竭節圖效矣。

  二曰:比有指臣下之朋黨者,其間奮不顧身,獎善嫉惡者則被巧詆;進一良士,必曰朋黨相濟,退一庸才,亦曰朋黨所嫉。使正人結舌,不敢公言是非,此為國之大患也。夫聖明在上,安有朋黨,朋黨之敝,起於衰闇。漢之黨錮,始于安帝,極於桓、靈。唐之朋黨,起於穆宗,甚于文宗、武宗。以陛下勵精圖治,豈比漢、唐衰闇之際乎?斯乃臣下務相傾軋,以快其志,不顧國事者也。陛下循名察實,因跡照心,毋以朋黨為疑,則君子小人可辨矣。

  三曰:頃歲大臣專政忌才,有所開建,則謂之沽激,是以莫敢自效。或不顧時忌,指事陳說,則百計阻撓,訖不得施。夫在位雖眾,志於國家之急者甚鮮,幸有一焉,又脅於沽激之說。是則因循懦默者為得計,志士仁人終無以為也。此任事之臣,圖私醜正,豈陛下之心哉!願收納公議,別白否臧,勿以沽激為猜,則人得盡其心矣。

  四曰:議者謂陛下頗主先入之說。夫朝廷之事,顧理道如何,不系說之先後也。必若先入者為是,則害賢牟利之臣,陰中曆詆,惟恐居後,亂天下邪正,掩陛下聰明。願聽受之際,但顧事之是非,裁之以義,勿甘先入之說,則情偽明矣。

  五曰:比者所設科禁,動有防疑,闕一禦史,須舉二員,奏俟親選。又限以中外,及嘗為二府論薦者,皆不得預。輔臣惟旬休見客,若百官巡廳白事,台諫官私謁,刑法官接見雪罪敘勞之人,率有常禁。臣謂皆非帝王推誠盡下之道也。陛下方將擬跡堯、舜,豈如漢武雄猜多忌哉!蓋有不識大體之臣,過防謬論,上誤聖德,臣恐書之史冊,取譏萬世。願革近制,推大信於群下,朝廷政事,一法景祐之初,則盡善矣。

  六曰:比年災變數見,蟲蝗水旱,所被甚廣,陛下焦勞求理,恐一物失所,聖心若此,豈不能弭災沴、和陰陽哉?此殆執政不能同寅協恭,以救時弊;陛下亦或有所間阻,不能委任責成,故致此也。方今流民頗眾,帑廩空虛,官濫兵驕,敵人強橫,不幸洊饑,加以寇盜,在位之臣,誰可倚者?陛下何不以事觀之,孰能盡心思天下之敝,孰能出力當天下之責,果得其人,則宜主張而委任之。其持祿取容、妬賢妨能以為身計者,速罷免之,毋俾久塞要路。化危為安,易於反掌。儻失此時而不亟為,禍變一發,雖欲有為,不可得矣。

  七曰:近歲臣下竄逐,或以無辜,或因小過,或為陰邪排陷,或由權要憎嫉,吹毛洗垢,以求疵瑕,刑網密張,罪罟橫罥。夫匹婦含怨,亢陽累年,匹夫懷憤,飛霜下擊。彼非辜竄逐之臣,氣感天地,精貫日月,詎止匹夫匹婦之為乎?願陛下躬閱謫籍,察其有才行功實而無大過者,或與牽複,或加寵擢,則聖造洪覆,與天同德,譖陷之風,不敢肆矣。

  疏奏,多見採納。拯所陳七事,據正史。今實錄乃于吳奎傳載此,蓋誤也。朱本已削去,然亦不能辨其非,豈奎與拯同在諫省時論列,故墨本並載之,今不取。

  拯前此嘗建議罷河北屯兵,分之河南兗、鄆、齊、濮、曹、濟諸州,遇警即發,宜無後期不及之患。如謂戍兵不可遽減,則訓練義勇以壯邊備,雖小給餱糧,每歲不當屯兵一月之費,用一州賦,可給義勇十八萬。朝廷難之,於是複奏曰:拯本傳雲:拯前此嘗建議,無事時請徙兵內地,不報。至是複請云云,事卒不行。按拯徙兵議,元年亦略行,非不報也。至欲以義勇代戍兵,則其事竟寢。本傳並二事為一事,故與實錄不合。今略加刪潤,仍兩出之。訓練義勇代戍兵,已具元年三月都漕時,今所上奏,仍具錄之於後。

  臣竊見天下之患,在乎三路,而河朔為甚,冗兵耗於上,公用蠹於下,內則致帑廩空竭,外則致生靈困弊。臣前後累曾論列,乞那移兵馬于河南州軍,及罷諸處公用回易,尋委逐路安撫、轉運司相度,終未見果決施行。況北界請和,四十餘年,歲遺金帛數十萬者,是欲寬國用而紓民力爾。方今邊鄙無事,正是保國息民之時,而屯兵益眾,用度益廣,每年河北便糴糧斛三四百萬石,約支見錢四五百萬貫,僅有三二年之備。雖朝廷竭力應副,亦所不逮,日甚一日,臣恐數歲之後,必有不可救之患。至如寶元已前,天下無事,財貨充足,一旦昊賊猖獗,調發旁午,公私窘絕,迄今未複。以今事勢,較之往日,則不侔甚矣。萬一或有警急,何以取濟?且邊狄者四肢也,河朔者心腹也。幸而外無邊陲之虞,而河朔塗炭如此,是防手足未然之患,而自潰其心腹也,則朝廷安可不深慮而務救之之策乎。若上下協心,更張措置,如反掌之易,而有太山之安,又何憚而不為哉?

  欲望宣諭兩府執政大臣,應沿邊及近裡州軍兵馬,除合留防守外,其屯駐、駐泊諸軍,悉令歸營就糧。諸軍即分屯于河南諸州,率三年一代,遇有邊事,實時起發,不旬日可到也。其逐州公用錢,除沿邊及人使路分州軍量與增添外,諸路一切禁止,並不得回易。則國用民力,漸可完複。惟陛下矜念元元,斷在必行,若更令逐路相度,則互執所見,益無涯矣。分屯事,訖不行。諸州以公用錢回易遂罷。

  居數月,拯徙為高陽關路安撫使,因籍一路吏民積歲所負公錢十余萬,悉除之。徙知瀛州在七月戊申,今並書。

  戊申,權知開封府、龍圖閣直學士、起居舍人李絢同提點在京諸司庫務。絢治有能名,然喜飲酒,晨朝奏事,酒未解,帝曰:「開封事劇,可酖於酒耶!」改命兵部員外郎、知制誥何中立權發遣開封府事。

  己酉,詔禮部貢舉。

  庚戌,置廣、惠二州提舉捉賊一員。

  錄江津尉王育才子涇為太廟齋郎。育才捕盜鬥死故也。

  辛亥,鄜延經略使狄青言:「延州、保安軍弓箭手押官以上,皆給身分田。欲自十將至指揮使,量其家口數,更等第益以閒田。」從之。

  壬子,觀文殿大學士、吏部尚書、知陳州陳執中為集慶節度使、同平章事、判大名府;武勝節度使、同平章事、判大名府程琳為鎮安節度使,赴本鎮。尋詔琳出入如見任二府儀。琳前後守魏十年,持重不擾,嘗度要害,繕壁壘,增守禦備。植木數萬,曰:「異時樓櫓之具,可以不出於民矣。」人愛之,為立生祠。出入如二府儀,乃四月辛巳,今並書。

  甲寅,詔:「虔州知州、提舉南安軍雄州兵甲公事,自今盜賊屏息,政治有聞,歲滿當旌擢之。其吉、撫、饒、信、宣、歙等知州及吉州吉水、歙州婺源、饒州浮梁樂平、洪州分甯、臨江軍新喻等知縣,自今令審官院並不以次選人,任內無遺闕,亦旌擢之。」

  時韓絳等自江南安撫還,言江西人蕃賦重,州縣長吏多不得人,故以難治之地,特著此條。慶曆初,王琪等增江南、淮、兩浙、荊湖六路糶鹽錢。及絳還自江南,言鹽估高,民無以食。既而諸路皆以為言,於是琪等所增錢皆罷複故。此據本志,附見,不得其時。

  禁鄜延路漢戶以田產與蕃官賣買者。

  丙辰,蠲江南東、西路民所貸種糧。初,上謂輔臣曰:「頃江南歲饑,貸種糧數十萬斛,且屢經倚閣,而轉運司督索不已。如聞民貧不能盡償,非遣使安撫,遠方無由上達,其蠲之。」

  己未,詔大理寺:「舊制大事限三十日,中事限二十日,小事限十日,審刑院遞減半。今炎暍之際,恐待報淹久,起四月盡六月,案內有禁囚者減限之半。其益、梓、利、夔、廣南東西、福建、荊湖等州軍,即依急案例斷奏。」

  辛酉,禦崇政殿錄系囚。

  壬戌,出內藏庫絹十萬下三司以助軍費。至和元年八月可考。

  癸亥,詔天下請南郊軍賞,須前一年九月內發衙前上京,限次年三月輦至逐州軍。先是,外處迫郊日,始差人請軍賞,折支既不及,事又急遽,多至破逃。河北、河東尤苦其役,故條約之。

  丙寅,河東、陝西都部署司言,郭諮所進獨轅沖陣無敵流星弩,可以備軍之用。詔弓弩院如樣制之。諮獻弩,在皇祐元年三月。尋以諮為鄜延路鈐轄,給所制弩五百,募土兵教之。既成,經略使夏安期言其便,詔置獨轅弩軍。此據本志聯書。諮為鄜延路鈐轄,乃至和二年十月。

  丁卯,遣官祈雨。

  戊辰,上謂輔臣曰:「開封奏婦人阿齊為祈雨斷右臂,恐惑眾,不可以留京師,其令徙居曹州。」本志以阿齊事系之慶曆四年,今從實錄。

  全州團練副使、監郴州稅唐介為秘書丞。

  辛未,詔雜買務,自今凡宮禁所市物,皆給實直,其非所闕者,毋得市。初,上謂輔臣曰:「國朝監唐世宮市之患,特置此務,以京朝官、內侍參主之,且防擾人。近歲物非所急者一切收市,其擾人亦甚矣。」故降是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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