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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祐三年(1036)正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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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正月丙戌,詔刑部,自今臣僚雪罪經它司覆視而不當者,其元奏斷及檢書官毋得以赦原。 戊子,命知樞密院事李諮、參知政事蔡齊、三司使程琳、禦史中丞杜衍、知制誥丁度同議茶法。諮以前坐變法得罪,固辭,不許。時三司吏孫居中等言,自天聖三年變法,而河北入中虛估之弊,複類乾興以前,蠹耗縣官,請複行見錢法。度支副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,見錢法十二利,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,足以贍一歲邊計。故命諮等更議,仍令召商人至三司訪以利害。楊偕以此月壬寅始自度支副使除河北都漕,今未也,本志即稱都漕,蓋誤矣。 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上所定王公國名,請自今封建王公,自小國升次國,次國升大國,其宋、趙、梁、壽如舊制,不以封,從之。 辛卯,降前知大名府、龍圖閣直學士、給事中狄棐知隨州,鈐轄、六宅使朱允中為齊州都監,通判都官員外郎張周物、比部員外郎宋純並與監當。先是南郊給賞庫帛不善,驍武卒李玉等十人輒嘩噪詣宋純求換易,既不得,乃以瓦甓投廨舍中,棐不時治。事聞,命侍御史劉夔按視,未及境,眾不自安,棐馳騎白夔,請紿以行他事。夔至,與都轉運使李紘誅其首惡。棐坐罷懦,與允中等皆坐責。 西天僧善稱等九人貢梵經、佛骨及銅牙菩薩像。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請加賜束帛遣還,無以所獻示外,從之。 壬辰,追冊故金庭教主、沖靜元師郭氏為皇后,命知制誥丁度、內侍押班藍元用同護葬事。尋詔中書門下停其諡冊,祔廟。丁酉,葬於奉先資福院側,鹵簿、儀物並用孝章皇后故事。時上元節有司張燈,俟乘輿出,右正言王堯臣言,後複位號,今方在殯,不當遊幸,同知禮院王拱辰亦以為言。帝為罷葬日張燈。 錄屯田員外郎李宏子允為郊社齋郎。三司舉宏監在京榷貨務,未赴而卒,三司使程琳言其家素清貧,而長子因宏病割股中風卒,特恤之。 乙巳,賈昌朝言:「臣幸得侍經禁中,陛下每以清燕之閑,向學稽古,征言善道,取高前聖,事在雙日,杳隔嚴宸,時政記、史館日曆及起居注莫得纂述。臣自景祐元年春迄二年冬,凡書筵侍臣出處升黜、封章進對、燕會賜與,皆用存記,列為二卷,乞送史館。」詔以邇英、延義二合記注為名,命章得象等接續修纂。 丙午,四方館使、榮州刺史夏元亨言,閤門儀制,自大中祥符中陳彭年詳定後,續降詔敕,或有重複,請複編次之。命學士承旨章得象、知制誥李淑同詳定。康定元年四月,修成閤門儀制十二卷,客省條例七卷,四方館條例一卷。 戊申,置荊王府翊善一員。 己酉,許洪州、密州立學,仍各賜田五頃。 糾察刑獄胥偃言,權知開封府范仲淹判異,阿朱刑名不當,乞下法寺詳定。詔仲淹自今似此情輕者,毋得改斷,並奏裁。初,偃愛歐陽修有文名,置門下,妻以女。及偃數糾仲淹立異不循法,修乃善仲淹,因與偃有隙。偃糾仲淹,史不得其時,會要在此月十三日,今附見。史稱數糾,此但其一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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