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史書 > 續資治通鑒長編 | 上頁 下頁
天聖九年二月


  二月庚寅,以試身言書判選人、前奉國節度推官顧祥等六人為京官。

  大理寺言:「自今舉詳斷官,須有出身,入令錄、幕職官人,曾曆錄事參軍見任二年以上,有監司一人若常參官二人同罪保舉者;其嘗乞試律者,須及五考已上,乃聽舉之。凡試律義三道,疏二道,以三同為合格,二同亦留。別試中小案三道,每道約刑名三條,其斷重罪一同若二粗,與除京官;其一粗或書劄稍堪引用可取者,送寺試斷案三二十道,保明以聞。法直官試律義外,以舊案三道,計刑名十分為率,以六分為合格,用法不及六分、約律不及二同者罷之。仍令審刑詳議官二員、判大理寺或少卿同試于禦史台。」從之。尋詔刑部舉官准此。刑部舉官,乃三月末事,今附見。

  壬辰,詔亡命軍士妻子拘本營者,經赦,聽從便。

  癸巳,詔曰:「職田所以惠廉吏,而貪者並緣為私,侵漁細民,滋益為害。比詔有司罷職田,如聞勤事之吏,祿薄不足以自贍,朕甚閔焉。其複給職田,即多占佃夫若無田而令出租者,以枉法論。」先是,下三司裒職田歲入之數,計直而均給之,未能即行。上因閱天下所上獄,多以賄敗者,遂降是詔。

  詔真宗忌前後各禁刑二日,宜如天慶節,杖以下情理輕者釋之。

  己亥,禁民間造朱紅器。

  庚子,詔大兩省官出知外郡,不得奏辟同判職官,其諸處知州,亦不得保舉見任同判。

  乙巳,以邛部川蠻王黎在為保義將軍,又以其部族為郎將、司戈、司候凡三十餘人。

  丙午,登州言女真國晏端等百八十四人內附,詔送濠州給田處之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