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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聖五年十月


  冬十月丁卯朔,遂城縣令張余慶換西頭供奉官。余慶因流內銓引對,自陳素習武技,又嘗捕寇有功。上即命射,引滿中的,特擢之。

  庚午,詔河北災傷州軍,舊倚閣秋稅聽明年輸之。

  閤門言:「乾興初,詔齊州防禦使允升等綴曹州觀察使德雍班,近又詔預燕則如閤門舊儀。宗室與外朝防禦、團練、刺史,只以官次同行而坐,初無異儀。」上不欲宗室參外朝之列,因詔宗室防禦使至刺史預燕、上壽、從遊幸,與宗室觀察使重行而坐。

  三司請留四川上供紬絹十萬于環、慶等州博糴糧草。從之。

  辛未,罷陝西預放青苗價錢。

  詔河北忠烈、宣勇等指揮,年六十以上者,聽自便。

  太常博士、直集賢院、同知禮院王鮬上所撰禮閣新編六十卷。初,天禧中,同判太常禮院陳寬請編次本院所承詔敕,其後不能就。鮬因取國初至乾興所下詔敕,刪去重複,類以五禮之目,成書上之。賜五品服。鮬,曾弟也。

  賜滑州修河役卒緡錢。

  癸酉,奉安真宗禦容於慈孝寺、崇政殿。

  戊寅,以開封府進士桑懌為衛南尉。懌,雍邱人,有勇力,善用劍及鐵簡。嘗舉進士不中,去遊汝、潁間,力田以自給。

  汝旁諸縣多盜,懌自請補耆長,得往來察奸。因召裡中惡少年戒曰:「盜不可為,吾不汝容也。」有頃,裡父子死未斂,盜夜脫其衣去,父不敢告官,懌疑少年王姓者為之,夜入其家,得其衣,而王未之知也。明日見而問之曰:「爾許我不為盜,今裡中盜衣者非爾耶?」少年色動,即推僕地縛之,詰共盜者姓名,盡送縣,皆伏辜。嘗之郟城,遇尉出捕盜,招懌飲酒,與俱行,至賊所藏處,尉怯甚,陽為不知者,將去,懌曰:「賊在此,何之乎?」乃下馬格殺數人,因盡縛之。又聞襄城有盜十許人,獨提劍以往,殺數人,盡縛其餘。汝旁縣為之無盜。京西轉運使奏其事,特擢之。

  懌遇人常祗畏,若不自足,其為人不甚長大,言語如不出其口,卒然遇之,不知其健且勇也。始居雍邱,遭大水,有粟二廩,將載以舟,見民走避水者,遂棄其粟而載之,得皆不死。歲饑,聚人共食其粟,粟盡乃止。雖舉進士,而不甚知書,然其所為,多合道理,類此。國史桑懌傳並用歐陽修所為文。據實錄,天聖五年十月,懌初得衛南尉,非郟城也,今但從實錄。附傳亦誤以衛南為郟城,蓋因歐陽文耳。

  詔修河兵夫,候功畢日,其少壯願隸禁軍者,聽之。

  庚辰,以講禮記徹,燕近臣於崇政殿,仍詔兩制及館閣官賦詩以進。

  壬午,遣知制誥徐奭往滑州祭告河。

  判太常禮院孫奭言郊廟二舞失序,請下有司考議。於是,學士承旨劉筠等上議曰:「周人奏清廟以祀文王,執競以祀武王。漢高帝、文帝亦各有舞。至唐有事太廟,每室樂歌異名。蓋帝王功德既殊,舞亦隨變。屬者有司不詳舊制,奠獻止登歌而樂舞不作,其失明甚。請如舊制,宗廟酌獻,複用文舞,皇帝還版位,文舞退,武舞入。亞獻酌醴已,武舞作,至三獻已,奠,還位,則止。蓋廟室各頌功德,故文舞迎神後,各奏逐室之舞。郊祀則降神奏高安之曲,文舞已作,及皇帝酌獻,惟登歌奏禧安之樂,而樂縣舞綴不作。亞獻終獻,仍用武舞。」有詔從之。

  癸未,內殿崇班、閤門祗候劉文顯賈象之歐陽政耿懷忠並為右千牛衛將軍,東頭供奉官、閤門祗候蔡守琳陸承澤康仲甫並為右監門衛率府率,致仕。樞密院言文顯等皆年踰七十,猶貪祿在外而不自退也。

  乙酉,監修國史王曾言:「唐史官吳兢于實錄、正史外,錄太宗與群臣對問之語為貞觀政要。今欲采太祖、太宗、真宗實錄、日曆、時政記,起居注,其間事墮不入正史者,別為一書,與正史並行。」從之。

  荊湖北路轉運司言下溪州刺史彭儒猛死,其子仕端知容州,以名馬來獻,請繼襲。戊子,命仕端知下溪州,賜以袍帶,還所獻馬。

  賜滑州修河役卒緡錢。

  翰林侍講學士孫奭言:「見行喪服,外祖卑于舅姨,大功加于嫂叔,其禮顛倒。今錄開寶正禮五服年月一卷,請下兩制、禮院詳定。」學士承旨劉筠等言:「奭所上五服制度,皆應禮,然其義簡奧,世俗不能盡通,今解之以就平易。言兩相為服,無所降殺,舊皆言報者,具載所為服之人。其言周者,本避唐諱,今複為期。又節取假寧令附五服敕後,以便有司。而喪服親疏隆殺之紀,始有定制。」己醜,詔國子監摹印頒天下。

  壬辰,醫官院上所鑄俞穴銅人式二,詔一置醫官院,一置相國寺。先是,上以針砭之法,傳述不同,俞穴稍差,或害人命。遂令醫官王惟一考明堂氣穴經絡之會,鑄銅人式。又纂集舊聞,訂正訛謬,為銅人針灸圖經。至是,上之。因命翰林學士夏竦撰序,摹印頒行。賜諸州在七年閏二月,今並書之。

  癸巳,詔陝西饑,免流民所過渡錢。

  南平王李公蘊遣其驩州刺史李公顯來貢方物。命公顯為敘州刺史、靜海節度行軍司馬。

  甲午,上與皇太后幸禦書院,觀太宗、真宗禦書,賜本院內臣、待詔、書藝器幣有差。

  乙未,詔川、廣官在任物故者,令所在遣人津置還鄉,其家屬人給米日二升。

  丙申,滑州言塞決河畢。是日,旬休,上與太后特禦承明殿,召輔臣諭曰:「河決累年,一旦複故道,皆卿等經畫力也。」王曾等再拜稱賀。詔速第修河臣僚勞效以聞。

  作靈順廟於新堤之側。此據宋綬廟記,乃十月事也。

  是月,翰林侍講學士、刑部侍郎孫奭奏:「臣有孫男四人:雍、雄、維、雅,即今並是右班殿直。竊聞近敕,今後文官只許奏蔭文資。臣之四孫雖是條貫以前奏蔭,其如尚屬幼稚,虛請奉錢,幸處公朝,實不遑息。欲望並與改無料錢京官,所冀克遵明詔,不墜素風。」詔從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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