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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聖五年七月


  秋七月辛醜,賜秦州鹽官鎮被水民家錢三千、米二斛。

  壬寅,詔自今大禮前已降約束,而犯劫盜及官典受贓,並論如律,仍毋得禁奏聽裁。先是,知亳州馬亮言:「按律,知有恩赦而故犯者,不得以赦原。朝廷每於赦前下約束,蓋欲申警貪盜之人,令犯者禁奏聽裁。及案下大理寺,而法官複不詳律意,乃言終是會赦,因而多所寬貸,頗為惠奸。」故降是詔。

  癸卯,詔樞密直學士李及薛田趙稹、龍圖閣直學士劉燁、右諫議大夫姜遵,舉太常博士以上曾任知州、通判,堪錢谷、刑獄任使者各二人。

  甲辰,詔以冬至有事於南郊。

  乙巳,環州熟戶旺紮勒族故康州刺史羅阿子蘇都為新州刺史、本族巡檢。

  丙午,邢州言蝗。

  丁未,禁停廢命官使臣過河西市牛馬。

  庚戌,詔以大暑,自今不御前殿,終月。初,王曾等言夏秋大旱,毒氣中人,此洪範所謂「僭恒暘若」也,皆臣等輔政無狀,以致厥咎。上曰:「朕亦夙夜循省,其變豈徒然哉?當與卿等共修政事,以答天戒爾。」

  甲寅,趙善言蝗自邢州南來,才二頃餘,不食苗。上謂輔臣曰:「但慮州郡所奏不實耳,其遣官按視之,速捕瘞以聞。」

  丙辰,詔發丁夫三萬八千、卒二萬一千、緡錢五十萬,塞滑州決河。

  丁巳,以馬軍副都指揮使彭睿為修河都部署,內侍押班岑保正為鈐轄,禮賓副使閻文應、供備庫副使張君平並為都監。

  詔京東轉運、提點刑獄司察被水縣令佐老疾罷懦不勝任者以聞。

  己未,上以災異數見,詔群臣毋得因郊祀請加尊號。時太后欲獨加尊號,遣內侍諭輔臣,輔臣力言不可,太后從之。乃別下書諭中外。

  庚申,輔臣列章引災異自劾,乞從罷請,詔不允。

  賜汴口役卒緡錢。

  丙寅,詔三司,將來南郊,乘輿服禦等物當雅飭者,務從簡約。

  南郊禮儀司劉筠言:「天聖二年南郊,朝享玉清昭應宮、景靈宮,又宿齋於太廟。一日之內,陟降為勞。請罷朝享玉清昭應宮,俟郊祀畢,行恭謝之禮。」從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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