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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禧三年十月


  冬十月丙戌,以知秦州、太常少卿李及為左司郎中、樞密直學士,依前知秦州。

  秘書監、知禮儀院、判秘閣、太常寺楊億丁內艱。時方講郊祀,以億典司禮樂之任,未卒哭,起復工部侍郎,令視事。

  丁亥,詔:「益、梓、利、夔州路緣邊夷人銅器,許於夷界用之,州縣勿責其違禁。其內地百姓齎入夷界鬻者,即論如法。」先是,富順監言,始姑鎮夷人家有銅鼓,子孫傳秘,號為右族,而朝法所禁。故有是詔。

  中書言應保舉幕職、州縣官充京朝官,請俟所舉將及五人,即以名聞,庶懲濫進,從之。

  令保安軍築子城,從鄜延部署曹瑋之請也。

  壬辰,召宗室、近臣于後苑,觀西天綠豆、小香,占城稻。上作詩賜之,屬和。

  甲午,免衛州民三年科率,以蝗旱流移,新複業故也。

  乙未,三門發運判官、殿中丞王直為監察禦史,充三司度支判官。直上書言河決事稱旨,故奨之。

  丙申,禁興劍利等州、三泉縣白衣師邪法。

  己亥,禁京師民賣殺鳥獸藥。

  庚子,詔西京分司官、太府卿裴莊,職方郎中韓昌齡將來郊禋各許奏蔭一子。時莊等上封陳乞,中書言分司官無此例,上閔其年高,特有是命。(韓昌齡初見咸平四年七月。)

  先是,滑州浚減水河畢功,設祭,有鹿隨流而下,獲之;孟州河陰縣水次獲龍卵,皆以獻。辛醜,召輔臣觀于後苑。

  己酉,知審刑院盛度,言在京及諸路止有斷案三道,值降聖節不奏,自余絕無刑牘,請宣付史館。寇准曰:「漢文帝、唐明皇時,皆幾乎刑措。蓋當時諸侯專殺,有聞於朝廷者,有便宜而行者。今幅員萬里,徒流以上合聞達者,皆奏牘。以此較之,則聖朝刑訟清淨,過古昔矣。此陛下以德化民,精意欽恤所致,臣等不勝大慶。」再拜稱賀。詔奨度等。

  庚戌,免京城和市修河芻藳。

  辛亥,詔滑州修河兵夫,方屬凝寒,宜令官吏常切存撫,無令失所。

  禦史中丞馬亮建言,士民父祖未葬,毋得輒析,從之。(此事不得其時,因亮為中丞,即附見。)

  詔糾察刑獄司自今免鞫劾公事,如有定奪即仍舊。先是,糾察官呂夷簡言:「本司累奉詔旨,勘鞫定奪公事,或止將公案詳閱,亦無妨礙。若勘鞫公事即動須追逮罪人,辨證詞理,顯是兼置刑獄,不便。」故令止之。

  中書言三司判官、轉運使副秩滿當遷者,但進士及第或帶館職者,皆欲授名曹,從之。(景祐元年六月癸醜可參考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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