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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中祥符八年六月


  六月,己酉朔,日有食之。

  詔自今吏部選人有罪犯者,銓司未得定入官資敘,並具考第及所犯取旨。先是,銓司請今後曾經追停人再理考限及格乃得入令錄。上曰:「如是,則沈滯者眾矣。朕近見一選人,淳化中及第,二十餘年無公私事故,至今未及十考。由是而言,不宜更加考數。」因條約之。(會要六月一日事。)

  壬子,丁謂言修葺大內諸殿畢功。

  癸亥,詔弓弩院所造戎器,用金飾者,以他物代之。

  白波發運判官林濰,請自今開浚汴口,令有司先事以聞,朝廷遣官祭告,從之。濰,特之子也。又詔自今汴水泛漲,踰七尺五寸,即發軍士三千人防守河堤。又遣內臣分掌京城門鑰,如汴水泛漲,防河軍士至彼,並即開關點閱放過。

  甲子,改乾元門曰正陽門,朝元殿曰天安殿,日華、月華門曰左、右太和門。又避太宗舊名,改含光殿曰會慶殿,天光門曰太寧門。

  乙丑,新授杭州觀察推官朱昌符等四百六十人入謝。上顧謂輔臣曰:「其中才不才,未可盡知。」王旦等曰:「選眾拔士,十得二三,亦為多矣。然遭逢盛時,登此科級,儻才行兼全,則亨途何遠。」因言昌符即台符之弟。上曰:「台符有文學,其著述可采。」甚嗟念之。

  給事中、知荊南馬亮言:「竊見天下庶官職田,過為優厚,請三二年間權住支給,聊助經費。臣今歲所得米麥四百二十余石,已牒本府納官訖。」詔奨之。

  辛未,令諸州以禦制七條刻石,從夔州路轉運使陝人臧奎之請也。

  閏六月己卯,大赦天下,非已殺人及枉法贓致殺人、十惡至死者,悉原之。賜修內兵匠物有差。自今諸州有大辟情可憫者,具獄以聞。敕法律內重刑未稱矜恤者,委法官與編敕官條奏。先是,上謂宰相曰:「朕以盛暑之月,屬念囚系,欲肆恩宥,何以為名?」王旦曰:「今邊鄙甯謐,黎庶阜安,風雨以時,疵癘不作,葉此景貺,特覃大慶,固其宜也。」翌日,以條目進呈。上曰:「前後赦文,未嘗不以謹罰為首。今當別白條告,使四方曉解。」旦乃以二事為請,故特著之。

  庚辰,王欽若上准詔編修後妃事蹟七十卷,賜名彤管懿範。

  上謂近臣曰:「昨宮中救焚,召發軍士,宣旨所至,應聲而來,誠足嘉尚。然茲事體大,古者追兵以符,正為倉卒之際,必須取驗契合也。」壬午,詔殿前、侍衛司,自今非時宣召軍士,候見禦寶文字乃得發遣,無則畫時覆奏,所降禦寶,不得轉付所司,每遇遷轉,遞相交授。

  詔:「諸司庫務,如中使宣取金帛錢物,但依往例,畫時應副,不得以見管都數供報。如違,主典處死,監官除名決配。」舊制,庫務都數,雖三司使不得知之。丁謂充使日,自陳度支經費,宜知常數,上勉從其請,仍令副使已下不得預聞。而主藏攸司,不詳條禁,每內臣有所宣索,必盡數報之,或具列名物之籍以供。故特申警焉。

  丙戌,詔廣南西川京朝、幕職、州縣官,丁憂離任,願管押綱運者亦聽,仍給驛券。

  詔廣南路,自今不逞之民五犯法者,依法決杖,刺配嶺北州軍牢城,內未滿五次而情理切害者,亦准此。

  以繕修文德殿,權放常朝,俟畢功如舊。

  國初,取唐朝飛錢故事,許民入錢京師,于諸處州便換。先是,商人先經三司投牒,乃輸左藏庫,所由司計一緡私刻錢二十。開寶三年,置便錢務,令商人入錢者詣務陳牒,即日輦致左藏庫,給以券,仍敕諸州俟商人齎券至,即如其數給之,自是無複留滯。其後,定外地閑慢州乃許指射。自此之後,京師用度益多,諸州錢皆輸送,其博易當給以錢者,或移用他物。又金帛闌出化外者尤眾,厥價踴者商旅不以入中,茶商所過,當出算者,令錄記,俟至京師並輸之。

  自新法之行,舊有交引而未給者,已給而未至京師者,已至而未磨者,悉差定分數,抽納入官。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,令依新法歲入二百千,俟五歲則新舊皆給足。官府有以茶充公費者,慮其價賤亂法,悉改以他物。山場節其出耗,所過稅務嚴其覺舉。每諸榷務所受茶,皆均地配給場務,以交引至先後為次。大商刺知精好之處,日夜走僮使齎券詣官,故先獲。

  初,禁淮南鹽,小商已困,至是益不能自行。三四年間,有司以京師切須錢,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,時或特給程限,或數月,或百日,踰限未至者,每十分複令別輸二分見緡,謂之貼納。豪商率能及限,小商不能知,或無以貼納,反賤鬻于豪商。有司從移用之便,至有一歲之內,文移至十數變者,商人惑之,顧望不進,上封者皆咎改法。

  庚寅,上謂輔臣曰:「屢有人言,所改茶法不便,錢額增損,茲亦常事,如聞不利小商。」王旦等曰:「改法已來,亦未見不便事,所降元敕無厘革小商之文。如上言者實有所長,則望付中書施行。或欲杜絕群言,則須別命朝臣較量利害。」上複以問王欽若,欽若言:「素不詳其本末。」陳堯叟言:「但得物物入庫,即是課利。」丁謂曰:「河北、陝西入得芻糧,即是官物入庫,緣江榷場無剩茶,即是法行也。其餘瑣細風傳之詞,不足憑信。或有章奏,望一一宣示,可以商榷。大抵未改法日,官中歲虧茶本錢九千餘貫,改法之後,歲所收利常不下二百餘萬貫,邊防儲蓄不闕,榷場無陳積,此其大較也。」乃詔刑部尚書馮拯、翰林學士王曾與三司同詳定。(本志以丁謂對舊法歲虧官本錢九千餘貫系之明年正月,今從實錄。)

  以童子蔡伯希為秘書省正字,其父龜從為校書郎。伯希家本福州,隨父至京師,裁四歲,誦詩百餘篇。上召入禁中,應對周詳,所誦精習,因命以官。又以龜從久在場籍,奨其善於訓子,召試中書而命之。又作詩賜伯希。

  癸巳,編敕所言:「監臨主守自盜及盜所監臨財物者,舊自五匹徒二年,遞加至二十五匹流二千五百里,三十匹即入絞刑。緣法律凡加重刑,皆須循次,今獨此條頓至大辟,望改三十匹為流三千里,三十五匹絞。」從之。

  上謂宰相曰:「數有人言官吏犯贓者多,蓋朝廷緩於懲戒。」王旦曰:「今品官犯贓,情理乖當,但千錢已上皆配隸衙前,遇赦,得逐便,再遇赦,得參軍、文學,終身不齒善良。其有犯法輕贓,遇大慶不過得一判司,每赴選調,必首載其贓濫,為辱極矣。然萬一有當極典者,朝廷但委之攸司,死者無由得免。蓋太宗謹重刑罰,行三宥之恩,此等多蒙減死。陛下即位以來,贓吏若比前代,則犯者亦似差少。」

  丙申,以刑部員外郎、兼侍御史知籃事王隨知制誥、知應天府兼南京留守事。

  先是,上睹隨奏章,謂輔臣曰:「隨賦性柔順,然有執守。」王旦曰:「朝廷羽儀,皆出臺合,非清介自立,加以該博,則不能彈壓多士。」於是擢隨掌外制,隨以不善為制辭,即出典藩郡。尋有詔增應天府公用錢至百萬,從隨所請也。(據實錄,隨以是日除知制誥,即出知南京,前此未有其比也,當考。)

  戊戌,昭宣使、平州團練使、入內都知秦翰卒。上甚悼惜,為之泣下,贈貝州觀察使,賻襚加等。及修內畢,又遣使以襲衣、金帶賜其家。

  翰倜儻有武力,以方略自任,前後身被四十九創,群帥推其勇敢。輕財好施,所得俸賜多均給將士,眾尤附之。上嘗謂王旦曰:「翰盡忠國家,不害人,亦不妄譽人,每有敷陳,深可信委。」旦曰:「翰廉謹謙下,人多推其長者。」上曰:「翰在先朝,嘗言與李繼遷款昵,出入帳中無間,可陰刺之。且言臣一內官,不足惜,或為國家去此劇賊,死亦無恨。太宗深賞其忠。」旦曰:「雷有終在西川,與上官正、石普多不葉,賴翰和解。不然,幾致生事。」上曰:「邊臣有傲很自任、難為謀事者,翰必平之,言無枝葉,但推誠直致而已,故人自樂從。昨劉承珪卒,翰言承珪不避眾怨,與之不足者,今必流謗,望悉勿聽。朕益嘉其為人也。」其後,重贈彰國節度使。詔楊億撰碑文,億以翰不畜財,表辭所贄物,雖朝旨不許,而時論美之。

  甲辰,詔編太宗妙覺集入佛經藏。

  內藏庫言:「三司所借金帛,其數至多。舊借金即以饒、歙等州及諸路所貢充還。今諸處納到,三司指揮直送左藏。本庫不惟漸失封樁數目,又不應劉承規句當往例。」詔三司規畫補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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