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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中祥符五年九月


  九月丁卯,詔大理寺斷案差互者,本斷官並行勘劾。申明咸平二年四月之詔也。又詔斷敕取其簡要,不必繁敘款辭所斷罪不得以取旨為文。上曰:「一成之法,朕與天下共守。如情輕法重、情重法輕之類,皆當以理裁斷,具獄以聞。」

  戊辰,詔:「應大禮朝會,據儀制,京官並赴陪位。自今不至者,令禦史彈奏。」

  己巳,龍圖閣直學士陳彭年上言:「禘祫之日,孝惠、淑德二後神主自別廟赴太廟,祔于簡穆皇后神主之下、太祖神主之上,此蓋用曲台禮別廟皇后禘祫祔饗太廟之說。竊思二聖禦宇之辰,可從茲制,升祔之後,難舉此儀。今以椒掖追諡之尊,居宸極正統之右,稽之經意,既靡于前聞;度于人情,實違於順德。竊慮明靈合饗,神禮未安,欲望特詔禮官再加詳定,或祭於別廟,或次於正主,冀協聿追之旨,永臻錫類之祥。」詔有司詳定上奏,曰:

  按曲台禮,載禘祫之儀,則雲「如皇后先祔別廟,遇禘祫祔饗於太廟。如是昭後,即坐于祖姑之下,南向;如是穆後,坐于祖姑之下,北向」。又按博士商盈孫議雲:「別廟皇后禘祫于太廟,祔于祖姑之下者,此乃皇后先歿,已造神主,夫在帝位。如昭成、肅明之歿也,睿宗在位;元獻之歿也,玄宗在位;昭德之歿也,德宗在位。四後於太廟未有本室,故創別廟;當為太廟合食之主,故禘祫乃奉以入饗。」此明其後太廟有本室,即當遷祔,帝方在位,故皇后暫立別廟耳。本是太廟合食之主,故禘祫乃升本廟;未有位,故祔祖姑之下。

  開寶禮禘祫卷中具載孝明、孝惠二後自別廟祔饗太廟祖姑之下,則與曲台禮同。及太祖、太宗神主入廟,孝明、懿德升配,孝惠、孝章、淑德不入配饗,止在別廟。自後遇禘祫歲,有司不達禮意,尚以三後神主祔饗于太廟祖姑之下,乃在太祖、太宗之上,尊卑顛倒,誠未允當。

  按禮稱「婦祔于祖姑」,謂既卒哭之明日,祔之于祖姑,此正禮也;稱「祖姑有三人,則祔於親者」,注雲:「謂舅之母死,而又有繼室二人也;親者,謂舅所生。」然則祖姑有三人同在祖之一室,明其婦有數人亦當同在夫之本室,不可久祔于祖姑也。

  又按唐睿宗入廟,遷昭成皇后祔饗,肅明祗在別廟。故開元禮載肅明別廟時饗之儀,而無禘祫祔饗之禮,即知別廟皇后時饗及禘祫皆於本廟也。禮稱:「有其舉之,莫可廢也。」今孝惠、孝章、淑德三後,向來禘祫既並祔饗於太廟,則難議改易。欲望自今禘祫,三後神主各祔饗本室,次於正主。稽諸典禮,庶協大中。詔可。

  庚午,貢院考試官、前寧州司法參軍、國子監說書王世昌勒停,知貢舉官晁迥、劉綜、利瓦伊、孫奭並贖銅三十斤。時濮州毛詩學究王元慶試義中有一通一粗,世昌誤考為十不,迥等不之察,為元慶所訟故也。

  詔:「軍民有私置刀兵器甲,限五十日送官,違者論如法。罪至流者並其家屬部送赴闕,至徒者決配本處牢城,冶鑄者如之。其緣邊諸處曾被旨許留者,聽如舊。」

  辛未,詔京東西、河北、陝西轉運使,與逐處長吏同相度緣河縣分鄉村,各于河北、河南就便管轄。省民轉輸之勞也。

  壬申,杖高班朱鹹則,配西京內品。坐私與富民飲食故也。

  癸酉,詔知天雄軍寇准都大提舉河北巡檢。時河北頗有盜賊,而奏報不實,又不實時擒捕,故命省之。

  廣州駐泊鈐轄秦羲言:「州有澄海三指揮,前准詔止令訓練,無得差役。慮浸久驕惰,望徙屯嶺北。」從之。羲又請兼提舉在城煙火、盜賊事,亦從之。

  先是,廣州言澄海卒討宜賊有功,頗希恩桀驁,軍中不能制,乞部送闕下。上以總禦方面,宜擇才幹,宰相曆奏數人,皆不稱旨,上徐曰:「秦羲可當此任。」乃以命羲。

  先是,群官導從多踰品式,或庶僚不避大臣。詔翰林學士李宗諤、龍圖閣直學士陳彭年與禮官議定儀制施行之。

  禁庶官及技術之流以金銀為方圓帶。京城除宗室外,無得用青傘,宰相、樞密使亦禁之。明年,乃許複用。(明年六月甲子。)

  辛巳,國子監請建閣藏太宗禦書,從之。

  癸未,開封府勘糧專勾司吏因諸軍批請納賂,罪當徒。上曰:「此但紙筆之費,累而為贓,第決杖釋之。」

  詔兩浙諸州,三大戶自今令正身勾當,其挾名替者,先科欺罔之罪,複追正身斷決。從轉運使陳堯佐之請也。

  甲申,大宴含光殿,軍校有醉臥禁街者,詔巡邏者護送之。仍命殿前司自今為例。

  丁謂之討溪蠻也,權知施州寇玹功最多,於是以殿中侍御史為開封府判官。嘗奏事,上問其施州備禦之策,因諭玹曰:「東川控群夷,爾功已試,往為朕撫之。」丙戌,授玹梓州路轉運使。玹,後改名瑊。

  丁亥,知荊南府朱巽言:「准詔發兵赴澧州巡遏,興師動眾,必資糧餉,加之地理險絕,使臣張皇,慮虧鎮靜之理。」陳堯叟曰:「巽不知朝廷本意。昨遣兵止泊慈利縣,自荊州至慈利皆坦途也,饋運鹹委轉運使,不勞力役。遣使諭其酋長,固無驚擾之理。若是,則朝廷不可作事矣。」上曰:「巽能言事,亦可奨也,可否則系朝廷爾。將命者多務張皇,誠有之,自今更宜嚴其戒約。」

  戊子,以吏部尚書、知樞密院事王欽若,戶部尚書、知樞密院事陳堯叟,並依前官加檢校太傅、同平章事,充樞密院使,簽署樞密院事馬知節為副使。學士晁迥草制,誤削去欽若、堯叟本官,詔各存之,遂改制而行。儒臣領樞密兼使相,自欽若、堯叟始。

  參知政事、刑部侍郎趙安仁罷為兵部尚書。安仁小心畏謹,處事精審,特留意於刑名,內外書詔關要切者,必歸安仁裁損之。

  先是,上議立皇后,安仁謂劉德妃家世寒微,不如沈才人出於相門。上雖不樂,然察其守正,不罪也。他日,與王欽若從容論方今大臣誰最為長者,欽若欲排安仁,乃譽之曰:「無若趙安仁。」上曰:「何以言之?」欽若曰:「安仁昔為故相沈義倫所知,至今不忘舊德,常欲報之。」上默然,始有意斥安仁矣。

  嘗諭王旦曰:「聞趙安仁在中書絕不親事,每奏對,亦未嘗有一言,可罷之。」旦對曰:「安仁頗知大體,居常進擬,皆同列議定,方敢取旨。臣每見臨時變易於上前者,皆迎合陛下意。安仁無異議,是有執守。」上曰:「能如此耶?朕不知也,卿可諭之,使更宣力。」旦退,以語安仁,安仁曰:「上誤拔擢至此,以不才斥去,宜矣。使與眾人騁辯取容,安仁不為也。」旦喜曰:「吾適保安仁於上前,不誤知人矣。」及罷政事,仍命同修史。安仁雖在貴顯,簡儉若平素。尤嗜讀書,所得祿賜,多置典籍,手自讎校,近朝沿革、衣冠人物,悉能記之。喜誨誘後進,成其名聲,當世以重德推焉。(記聞雲王欽若譖安仁之明日,遂罷政。恐未必然,今取王旦遺事錄,附見。又沈充媛當此時但為才人,恐記聞誤,今改之。)

  三司使、禮部侍郎丁謂為戶部侍郎、參知政事,仍領修玉清昭應宮使。

  初,翰林學士李宗諤與王旦善,旦欲引宗諤參知政事,嘗以告王欽若,欽若唯唯,旦曰:「當白上。」宗諤家貧,祿廩不足以給婚嫁,旦前後資借之甚多,欽若知之。故事,參知政事謝日,所賜之物幾三千緡,欽若因密奏:「宗諤負王旦私錢,不能償。旦欲引宗諤參知政事,得賜物以償己債,非為國擇賢也。」明日,旦果以宗諤名聞,上變色,不許。及趙安仁罷,謂時奉詔謁亳州太清宮猶未還,即命謂代之,蓋欽若所薦雲。

  欽若與劉承珪、陳彭年、林特及謂等交通,蹤跡詭異,時論謂之「五鬼」。

  己醜,以鹽鐵副使、右諫議大夫林特權三司使。

  庚寅,詔京東、河北諸州民以大小麥折納預請絹錢者,免其倉耗及頭子錢。

  先是,上謂宰臣曰:「朕每戒宗室,令讀書、作詩、習筆劄、射藝,如聞頗能精熟,朕將臨觀焉。」於是,幸鄆恭靖王、安文惠王宮,奠其畫像。又召宗室從官及宮僚宴射于相王元偓宮,賜以禦詩並衣幣有差。日晡,從官退,上獨以中官從,幸舒王元偁、榮王元儼宮,複宴元偓宮,如家人禮,夜二鼓罷。元偓首冠戚藩,能自修勵,嘗曰:「讀書日記兩事,歲月滋久,為益多矣。」上每稱其好學,禦詩出,必令繼和焉。

  辛卯,詔嶽、瀆、四海諸祠廟,遇設醮,除青詞外,本廟神位並增祝文。從學士院之請也。

  先是,洪州進士黃鼎偽鑄印為敕牒,稱朝官紿娶婦,利其資財,事敗得罪。禮部因請定士庶及寺觀所用私記式,詔許雕木為文,大方寸,無得私鑄。

  壬辰,殿前司言諸軍訴本軍校長斂錢飾營舍、什物,數少者望令鮜司勿受。上曰:「軍民訴事,有瑣細非切害者,朕常寢而不行。若明諭有司,則下情壅塞,人有冤滯矣。」不許。

  癸巳,翰林學士楊億以疾賜告,遣中使挾太醫療之。拜章為謝,上作二韻詩,批紙尾,有「副予側席待名賢」之句。尋以久疾求解近職,優詔不許,但權免朝直。

  億剛介寡合,在書局,唯與利瓦伊、路振、刁衎、陳越、劉筠輩善。當時文士咸賴其品題,或被貶議者,退多怨誹。王欽若驟貴,億素薄其為人,欽若銜之。陳彭年方以文史售進,忌億名出己右,相與毀訾於上。上素重億,未始聽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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